融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5 22:25:23 晓丽 制度 我要投稿

融资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融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融资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融资管理制度 1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1.3融资的原则

  1.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3.2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1.3.3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1.3.4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1.3.5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1.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行为,集团所属分子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2.融资组织与决策

  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2.1融资责任

  融资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2.1.1制订公司以上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1.2提出以上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2.1.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2.1.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应协助融资部门做好融资管理工作,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为公司制定合理的融资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建设、维护公司与资本市场、金融机构的公共关系。

  2.2融资决策程序

  2.2.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融资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2.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总经理协助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融资需求和建议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2.2.3进行权益性资本融资时,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协调融资部以及资金使用部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

  2.3融资政策的选择

  融资政策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

  2.3.1公司调整时期,应采取保守的融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

  2.3.2公司发展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可通过增加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2.3.3公司迅速扩张时期,可采取激进的融资政策,选择多种融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适当增加负债比例。

  2.4.权益资本融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权益资本:

  2.4.1增加新股东和新股本;

  2.4.2向现有股东增加股本;

  2.4.3寻求上市融资。

  权益性资本融资应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的状况,在满足基本发行条件时,以尽可能低的募集成本募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

  权益性资本融资的顺利募集需要以下各方面的配合:

  a.对资本市场动态的跟踪分析。

  b.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维护。

  c.已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的严格管理。

  d.与效益良好企业、优秀中介机构的积极配合。

  3.债务资本融资

  3.1债务资本融资方式:

  3.1.1通过银行贷款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3.1.2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3.1.3融资租赁

  3.2公司短期借款融资程序:

  3.2.1融资部根据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确定公司短期内所需资金,编制融资计划表;

  3.2.2按照融资规模大小,分别由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批融资计划;

  3.2.3融资部负责签定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3.2.4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3.3短期借款的管理

  3.3.1融资部在短期借款到位当日按照借款类别在短期借款台帐中登记。

  3.3.2融资部负责监督借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3.3.3融资部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

  3.3.4融资部应建立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3.4长期借款融资程序及管理

  长期债务资本融资包括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以下只考虑长期借款)

  3.4.1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还款期限与计划等。

  3.4.2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会依其职权范围审批该项长期借款计划。

  3.4.3融资部负责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贷款金额、利息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

  3.4.4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3.5债务性融资的报批材料管理

  债务性融资的报批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

  b.用款与还款计划;

  c.融资数量与债权人;

  d.担保方式与内容;

  e.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

  f.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某项筹资是直接为项目投资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必须大于该项筹资的资本成本;如果某项筹资的直接效果是无法计量的,则应该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案。

  4.融资风险管理

  4.1风险评价的负责部门

  融资风险的评价由财务部负责。

  4.2公司融资风险的评价原则:

  4.2.1以投资和资金的需要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4.2.2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4.2.3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4.2.4融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融资成本是决定公司融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选择评价融资方式有重要意义。财务部应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融资组合评价公司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长期资本的资金成本计算见附件)。

  4.3风险评价方法

  融资风险的评价方法采用财务杠杆系数法,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公司融资风险也越大。

  财务杠杆系数DFL=税后利润变动率/息税前利润变动率

  公司融资部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和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

  5.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融资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保障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的高效运行,确保政府投融资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融资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任务范围

  第四条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运用、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法纪,保证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投融资的规范、安全、有效,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服务,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监督方法内容

  第五条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稽查,实现对投融资“借、用、还”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对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前审核:

  (一)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编制的投融资计划、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合同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三)财务机构及账簿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

  (四)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照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中监控:

  (一)资金使用是否按照项目确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二)投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投融资的“借、用、还”是否按照计划执行,有无滞留、延压、截留、挪用;

  (四)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后检查:

  (一)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结余资金是否及时上缴,有无截留、挪用;

  (二)债权、债务及其利息、分红等衍生物是否真实、清楚并定期与对方核对。有无催收债权和归还债务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对投融资“借、用、还”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按照计划进行投融资、使用和还款,有无拨付资金不及时、不到位,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以及损失浪费情况;

  (四)开展绩效监督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重大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和功能作用等事项作出综合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理,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和处罚,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政府资金的;

  (三)政府投融资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以致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投融资行为。

  第十条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管理制度 3

  一、融资融券概念

  融资融券可以看作是代理人的贷款。保证金交易使您能够购买比正常情况下更多的股票。要进行保证金交易,需要一个保证金账户。这与常规现金帐户不同,用户可以使用帐户中的资金进行交易。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获得委托人签名才能开立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是标准开户协议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完全独立的协议。保证金账户需要至少2000美元的初始投资,一些券商需要更多。该押金被称为最小保证金。一旦账户开通并运行,可以借到最多50%的股票购买价格。存入的这部分购买价格被称为初始保证金。

  只要委托人愿意,履行义务就可以保留贷款。在保证金账户中出售股票时,所得款项将返还给代理人,以偿还贷款,直至全额支付。其次,还有一个叫做维持保证金的限制,这是代理人在强制委托人存入更多资金或出售股票以偿还贷款之前必须保持的最低账户余额。发生这种情况时,它被称为保证金调用。账户中的可交易证券是抵押品。委托人还必须支付贷款利息。除非决定付款,否则利息费用将被计算。随着时间的推移,委托人的债务水平会随着利息费用的增加而增加。随着债务增加,利息费用增加等等。因此,保证金购买主要用于短期投资。

  持有投资的时间越长,盈利所需的回报就越大。并非所有股票都有资格按保证金购买。储备委员会调整哪些股票是可以持有的。代理人不会允许客户以保证金购买小额股票,场外公告板(OTCBB)证券或首次公开募股(IPO),因为这些类型的日常风险涉及股票。个人代理人也可以决定不保证某些股票的保证金。

  二、融资融券特点

  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利润率根本不同。股票市场的交易将证券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保证金支付是安全购买的首付,类似于购买任何商品时的首付。另一方面,在期货市场上出售的产品是一种合同,规定买方在未来某个时间购买其衍生的资产。交易没有标题变动。期货市场的保证金类似于购买房屋之前提出的保证金,以保证合同履行。此外,与股票市场的保证金不同,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每天“按市价计算”,从保证金账户中减去或增加合约赚取的任何损失或利润。如果保证金账户低于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投资者必须补充账户。20xx年,中央银行授权储备委员会设定股票市场的保证金水平,理由是股票交易的利润率可以扩大信贷,因此保证金水平应被视为具有直接宏观经济效应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的保证金债务水平下,股票市场信贷利率的重要性并不是一个实际的宏观经济政策问题。绝大多数证券都是直接拥有的,无论是从其他渠道借款还是没有信贷地购买。

  三、股票证券保证金法律监管

  尽管早在20xx年之前,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信贷监管提出了建议,但交易所和个人经纪商确定了保证金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xx年首次采用了内幕监管,当时它采纳了一项规则,该规定部分说明,“不适当”的利润空间可能对交易不利。20xx年以后,交易所成员继续设定自己的保证金要求,受到适当的规则约束。到20xx年,利润率一般在17%左右,这为《证券交易法》中的边际利润监管提供了动力,它产生了施加管制以遏制市场过度行为的压力。然而,理论和经验证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边际推动投机的重要性。此外,尽管缺乏统一的保证金结构,保证金要求足以保护市场的完整性,没有一家银行由于证券信贷的扩张而破产。

  《证券交易法》第7(a)条规定,中央银行有权制定“关于可能最初延期并随后维持在任何证券(不包括豁免证券)以外的信贷额度的规则和条例。第7(c)条和7(d)条部分将中央银行保证金条例涵盖的人员分类。第7(c)条规定,任何“本国证券交易所成员或任何经纪人或交易商”违反中央银行储备委员会根据7(a)条规定的规则和条例延长信贷或保持信贷是非法的。第7(d)条对7(c)条未涵盖的人员授权类似的规定。

  后来的分析表明,中央银行对保证金要求主要为了实现三个目标。首先,希望限制信贷资助的证券投机活动,据称这些投机活动会从更多的生产性投资中流失资金。其次,保证金要求是为了保护个人不成熟的投资者免受股票市场过度高杠杆投机的影响。最后,中央银行委员会将利用保证金要求来提供市场稳定。

  四、现行储备委员会条例

  储备委员会对监管利润的管理权限载于条例T,U,G和X条例,控制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信贷延期,并包括各类证券所需的初始保证金。根据规定,非豁免保证金所需的保证金是其当前市场价值的50%。因此,想购买10000美元股票的客户必须投入至少5000美元的现金或贷款价值为5000美元的证券。该规定允许交易所和经纪商设定较高的初始和维持保证金。除了规例T之外,交易所还设定了保证金要求。最重要的是,交易所需要维持保证金。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第431条规定,对于以保证金购买的长证券,客户必须维持保证金账户中证券当前市场价值的25%。此外,证券交易所成员通常有“房屋保证金规则”高于储备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20xx年通过的U规则适用于银行的信贷延期,G条例适用于除代理人、交易商或银行以外的信贷延期。储备委员会对条例T,U和G设定了相同的保证金要求。最后,为了限制从不受监管的外国贷款人处于较低利润水平的借款,储备委员会通过了第X条。

  五、对衍生证券的保证金管制

  对于期货合约利润的直接监管很少。虽然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有权监管合同市场的大部分结构,包括批准与利润有关的规则,但CFTC无权设定个别保证金要求。具体而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统计上需要批准合约市场的所有规则,有关设定保证金水平的规则除外。尽管期货交易所对此声明提出异议,但股票相关期货的利润至少应受其管辖。由于期货和股票市场利润率的作用不同,因此期货和股票存在不同保证金标准的不同监管机制是合乎逻辑的。如上所述,股票交易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而期货合约则让参与者在特定时间购买或出售资产。

  除了交易所设定的初始保证金外,交易所还为未来合约设定了业绩或维持保证金,而期货持仓每天都在市场上标记。如果保证金账户在任何一天跌至维持保证金以下,投资者必须补充保证金账户。最低保证金要求由期货交易所成员组成的保证金委员会制定。与股票市场中的经纪人类似,期货佣金商可以自由地将利润率设置在最低限度以上。找到与风险调整成本最低的期货合约相关的保证金水平符合他们的利益。如果保证金设置过低而投资者违约,则保证金委员会成员必须支付违约金。每个期货交易所都会发布以美元为单位的四个保证金要求:做市商和有对冲头寸的`机构的初始和维持保证金,投机者的初始和维持保证金,定义为投资者的期货头寸未被股票头寸所抵消。

  目前,一个未对冲的投资者可以卖出约140000美元的标准普尔500期货,初始支付20000美元。如果投资者是一只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的长期价格并且价格保持不变,那么头寸可以在任何时候逆转,并返回20000美元。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动,则在合同到期时将自动发生逆转。如果价格下跌,那么20000美元就会减少整个合约的减少量。如果初始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4000美元),则投资者必须付款以使保证金回到初始水平以上。这种调整或“对市场有利”是每天发生的。如果资金在上午7点之前未收到在追缴保证金之后的上午,仓位关闭。从交易的角度来看,要避免的风险是任何一个方向的一天价格变动都大于维持保证金水平。因此,利润率旨在预测价格波动并支持市场的可信度。

  六、期货市场的财务完整性

  期货市场利润率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投资者履行他们承诺的合约,从而保护期货佣金商免受客户损失,并保持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信心。对于合约表现,最佳保证金水平应由以下因素决定:

  (1)期货价格的波动性;

  (2)客户必须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的“宽限期”的长度;

  (3)贸易商持有的所有头寸的价格变动。保证金水平为100%将完全保护期货佣金商不受违约风险的影响,但高保证金水平也可能意味着参与期货市场的次数减少,流动性也相应减少。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是适当保证金水平的重要决定因素,因为波动性决定了价格足够的可能性,以致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存款不足,并且将面临保证金追加的问题。保证金宽限期的长度(交易者必须满足保证金要求的时间)很重要,因为在宽限期结束之前,对交易者的进一步价格波动可能导致保证金账户枯竭。抵销头寸是相关的,因为其他持仓可以降低投资者头寸的整体风险。

  这些因素与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与股权合约相比存在较低的利润率。金融市场工作小组的中期报告指出:持有个人股票所需的审慎维持保证金百分比应远高于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保证金百分比。这一结论源于股票指数比单个股票具有较小的百分比价格变化的事实,并且期货市场的利润支付期短于股票期限。

  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等股票指数的价格波动性明显低于任何个股的波动性,而CME和其他交易所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所发生的每日盯市价格缩短了制造宽限期。此外,期货交易所明确考虑了交易商持有的区分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的相关性:按照定义,套期保值者与其期货头寸呈负相关,通常被视为低于投机者的保证金要求。

  七、结语

  自从20xx年,监证会批准融资融券试点以来,融资融券就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当前这一领域的收入已经超过了资产管理业务,充分展现了融资融券的巨大潜力。融资融券法律是法律的一个领域,其中既包括私法性质的融资融券交易关系,又包括公法性质的融资融券监管关系。做好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有助于规范市场,促进我国金融产业的持续良好发展。

  融资管理制度 4

  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的改进和创新却依然没有起色。目前,就我国的证券交易形式来看,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融资渠道短、风险高等不足之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改善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推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的现状

  (一)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较国外而言起步晚,因而呈现出落后的局面。我国的市场运行机制很大程度上还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我国在加入了WTO之后,我国证券交易的运行机制的缺点也逐渐暴露。整个的交易市场都是散户较多,且坐庄盛行,这样就导致了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投机性较强,对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运行机制逐渐迈入成熟的阶段十分的不利。

  (二)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系列的违规交易情况,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是针对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一些非法资金的'交易,相关的制度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样就使得整个融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内幕,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融资的风险,对整个交易市场也是有消极影响的。另外,一些证券公司占有的资金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因此整个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有待改进的阶段。

  (三)现有融资渠道还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交易的规模也不大,参与的机构也不多,这样对整个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国外,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是来自货币市场、银行以及证券金融公司,但是在我国由于银行和政府对整个融资过程拥有严格的比例限定和资格许 可,因此导致很多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无法拓展,影响了它们的融资进程。另外,加上证券交易活动中不合法的行为大量存在,证券机构的信用度也不高,这样也让国内的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很难得到发展。

  二、改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法治监督力度,确保融资的合法性

  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严格的监管,就会偏离出国家政策的实质从而形成具有投机性的交易操作行为,这样就让整个融资活动对国内的散户形成很大的威胁。因此,证券机构应该加大法治的监督力度,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当整个融资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这样整个证券公司的融资活动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进而整个的融资渠道也会拓展,从而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之中。数据显示,在新兴的市场进行融资活动后,大部分的散户都很快遭到重创。因此,改善整个融资制度的前提就是必须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规范和拓展融资渠道,降低金融风险

  为了推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的改善,规范和拓展融资渠道是很有必要的。针对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融资渠道不够全面的问题,证券机构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障整个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规范融资渠道。

  对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的资金来源要有明确的法律认可,确保这些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进而增强散户的投资信心,使得整个融资活动能够做大做强。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己在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制度建设,让投资者能够放心的进行投资,降低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政府和银行应该积极鼓励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在融资过程中,政府和银行在明确了解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后尽量放宽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让这些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能够得到不断的拓展,适应国际金融贸易活动的发展趋势。

  (三)改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提高竞争实力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改善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过程中完善证券交易市场机制能够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系统稳定的交易格局,从而提高我国的证券公司在国际金融活动的竞争实力。首先,证券机构应该确立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坚决杜绝证券交易活动出现内幕交易之类的违规行为。证券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应该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通过对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控制和监督,让整个融资活动能够在公平、透明环境中进行,保障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次,证券公司应该积极配合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融资活动,这样才能够方便政府对整个融资活动进行微观或者宏观的调控,让整个融资活动的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我国整个证券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够成熟。为了更好地推进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的进行,证券机构和社会各界应该积极行使监管职能,并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整个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改善,提高国内券商的市场竞争力。

  融资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融资管理,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投融资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融资行为;控股子公司,主要指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或对该企业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企业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等筹资方式形式。

  第四条法律规定许可的流通股股份、期货、外汇、风险投资基金、期指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投资,高新科技企业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公认的风险投资,其金额限制以及决策权限,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

  3、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4、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5、严格限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是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投资方针、计划,拥有最终投资决策权;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拥有其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授权,总裁办公会拥有其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提请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总裁办公会投资评审会履行投资项目评审职责。投资发展部、财务部、战略运营部、技术中心、证券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投资项目工作组等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投资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协助投资管理。

  第八条总裁办公会投资评审会由总裁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层、投资发展部、财务部、战略运营部、技术中心、证券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投资项目工作组等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评审会;重大投资项目应邀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外部专家参与评审。投资评审会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做出会议纪要,由总裁签发。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下,且当年投资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元以下的,经总裁办公会投资评审会评审通过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总裁须将该投资方案和实施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

  (二)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上,或当年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的,由总裁办公会拟定投资计划和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三)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或当年投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由董事会拟定投资计划和方案,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投资项目属于总裁办公会投资决策权限的,投资评审会通过且经过董事长批准,即获得批准,但总裁须将该投资项目向下次董事会报告;属董事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权限的,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将投资项目资料及投资评审会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投资发展部为公司投资活动主要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对拟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内容。必要时,投资发展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牵头组织成立投资项目工作组,项目组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战略运营部、技术中心、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等多部门代表人员组成,参与投资项目的调研、可行性研究、项目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裁办公会投资评审会审议,并按照投资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有关投资方案。

  (四)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监督、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运营情况等。

  (五)其他投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证券部为公司证券、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管理部门,由证券部提出投资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必须在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报公司总部,公司总部根据投资审批决策权限,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派出董事、授权代表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决策权。

  第三章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由投资发展部牵头投资项目工作组与被投资方共同起草投资合同或协议的文本,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经公司合同审批程序后完成签署。

  第十五条投资完成后,投资发展部应及时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建立详细记录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投资发展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收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总裁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与投资发展部门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并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财务部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处置决策权限与公司投资决策权限相同。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投资发展部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形成处置建议后提交审批。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处置经公司董事会授权证券部执行。

  第四章融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会同证券部根据公司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由财务部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获得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用于流动资金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业务。金融机构授予公司综合授信时,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或信誉等担保形式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信托公司等)借入款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由证券部负责拟订再融资方案,组织必要的审计、评估和信用评级,以及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分管业务的资料,配合中介机构编写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发债说明书等法定文件,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如融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原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股票融资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司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债券融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融资协议或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融资协议或合同。

  第五章融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间接融资的管理:

  (一)财务部是公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种相关合

  同的谈判、签订和执行。

  (二)财务部应建立借款明细台帐,登记借款合同文号、借款内容、借款银行、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时间、已偿还本金等内容,并对借款进行全过程管理;应指定专人对经济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文本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有效保存和严格管理;建立担保档案,设置担保备忘录,逐笔记录每项担保合同的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期限等。

  (三)财务部应主动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资料;每半年实施一次有关合同的检查、清理工作。合同履行完毕的,所有档案资料应予归档。

  (四)财务部应加强还款管理,按照借款合同和资金盈余情况合理安排还款。

  (五)财务部应按月编制借款变动情况表,向财务总监及总裁报告。

  第二十六条直接融资的管理: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融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有重大变化,必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二)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进行日常管理,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证券部处负责公司证券的发行、上市、赎回或注销等工作,并负责保管公司历年来的融资资料。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融资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其他融资的管理:

  (一)专项借款(如国债专项借款等)以及财政资金返还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融资租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投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投资和融资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事宜,并有权参与并随时了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和控股、参股公司的前期筹建工作及其进展情况以及所有融资活动。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受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做好必要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公司投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管理及登记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融资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融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投融资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投融资事宜,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融资管理制度 6

  由于中小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特点,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近年来,国家采取许多措施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与迅猛发展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比,“融资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1.贷款难

  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客观事实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往往将90%的资金集中投向数量不足5%的AA级以上的大型优质企业,中小企业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信贷。另外,银行加强了风险管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请求很少给予积极的考虑。再者,中小型银行尤其是非国有的中小型银行数量不足、运作质量不高,更加堵塞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2.担保难

  在我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信用贷款只在极少的场合对极少的企业适用。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产少、信用低等弱点,导致在寻求担保中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很难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二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非常有限,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就很难找到能为银行所接受的抵押物;三是办理抵押等担保,环节多、手续多、成本高,导致贷款企业望而却步。

  3.上市难

  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股票交易的资本市场,这就为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了在股市运作中直接融资的机会。但是,由于入市门槛过高使中小企业很难进入。即使深圳证交所开设的中小企业板,降低了上市门槛,仍然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企及的。

  4.债券发行难

  除股权融资外,发行债券是企业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入资金的另一条重要途径。然而,由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法))规定了比较苛刻的发行债券的条件,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这就使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5.民间借贷难

  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如温州的“钱会”和石狮市的“十日会”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最主要渠道的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其主要原因足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成本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不占市场主导地位,处于市场的`边缘,容易在竞争中经营状况恶化或倒闭,中小企业的市场风险比大企业大。中小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少,缺乏有效资产作为抵押,难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二是对中小企业贷款监督成本高。有的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的投资风险加大,挫伤银行对企业支持的积极性。同时,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额度小、单位分散的特点,与大企业贷款相同的管理和监督环节,中小企业管理和监督费用一般是大企业的5倍;二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在我国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本来生存周期就比大企业短,信用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本身就有很大关系,无法评价与预期企业的经营状况,就无法评价与预期企业的信用。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除了由于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的原因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制度原因。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中小金融机构,现有的金融机构于对自身的经营成本原因,一股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加上中小企业(尤其是以知识和智力密集型为特点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缺乏银行所必需的抵押物,即使是经营效益比较好,也很难得到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几构的出现只能对其中经营效益较好、而又缺乏银行所需要的担保和抵押品的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问题。对于这类企业无法得到贷款是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造成的,担保机构如果能通过有效地审查和反担保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就能有效地规避和降低风险,而不会转嫁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竞争优势薄弱的现象,通过贷款是无法根本解决的。如果担保机构对这样的企业提供担保,显然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担保机构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不仅在于风险的承担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能够提高其对风险的鉴别能力、提高如何在大量的中小企业中选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又能够诚实、守信的企业。

  三、强化制度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组织体系

  在目前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几乎没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为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国外的经验和理论都表明,中小银行和金融机构有很强的向中小企业借款的倾向。同时,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促进了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发展。

  2.组建政策性中小银行

  它的主要作用是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启、、低息贷款,并向不能从一般金融机构取得足够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高效的金融支持系统,灵活运用各种金融J=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多种服务。

  3.组建以中小企业为丰要服务对象的社区银行

  由当地的民营企业家出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和监督下,组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社银行。这些社区银行对当地的民情,生产和企业信用状况非常清楚,可以建立比较灵活的放贷机制。同时加强监管,一旦不良贷款接近社区银行的自有资本,及时关闭这些社区银行,那就不会出大问题。处于社银行自身利益,他们有足够的激励机制来向中小业放贷。

  4.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主渠道

  政府采取多种扶持措施,改善这些银行的资产质量,并加快信用合作社的改造、改组工作,通过法规规定其职能,使其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5.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它可以分别由政府、银行和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共同}}{资,自愿入股成立;其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托、投资、租赁和咨询等服务,办理中小企业信托投资、租赁等服务,办理中小企业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风险投资业务,对濒临破产、倒闭的中小企业收购或协助兼并,推进中小企业资产重组,以优化中小企业结构。

  6.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服务

  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标志是:市场细分为多个层次,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相对分开,各得其所;市场的风险程度、上市条件、监管要求也有差另;市场之间又是连通的,不断发展、经营业绩好的上市企业可从下一级市场上升到上一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无缝”的市场。

  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仅要有证券交易市场,还应该包括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直接的产权转让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资本交易,而证交所内部又细分为包括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的证券集竞中价交易、大宗交易、非流通股转让等若干平台。

  融资管理制度 7

  一、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的现状

  总体上来讲,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是与整个国家的投融资制度同步演进的,在投资主体构造、融资渠道开拓、投资约束强化等方面都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表现在投资方面,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逐步明确。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逐渐建立了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可以看出,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逐步加大,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投资达到数十亿元,外资与合资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规模更大,项目投资达数十亿美元。政府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主体之一,其位置的界定日趋清楚,与企业的分工越来越科学。从对投资主体的有效约束角度看,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所受的预算约束逐步强化。与此同时,政府投资的效率也受到财政支出规范化的约束。

  表现在融资方面,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的渠道取决于投融资主体的性质。对政府而言,财政支出仍然是投资的主要部分;另外,国债资金也被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正逐步拓宽。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可以获得政府风险基金、商业化风险基金的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比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的渠道更为广泛,包括利用企业利润留成的内源性融资,通过商业银行贷款,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等。外资企业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技术和资金的直接来源是母公司本身或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过程,传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还未完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刚刚起步,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以企业为核心的投资主体架构还没有真正确立。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应该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主体,虽然中央财政给予科技发展的资金支持已不算少,但人们仍然抱怨国家财政投入力度不够;而企业投资的热情并不高。第二,中央投资面广、分散,缺乏整体统筹和稳定、制度化的投入计划,投资的导向作用不明显。第三,产权交易体系不完善,难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特别是二板市场的缺位,制约着企业融资渠道的良性循环。第四,风险投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有商业前景的高新技术难以转化为产品并形成产业。第五,缺乏完善的中介组织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服务,导致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增加。

  这里重点分析一下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有限。一个理想的投资主体群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其一要有大量敢冒一定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投资者;其二要有一批信得过的风险投资机构。而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创办或资助的,载体一般是国有银行和当地科委,投资对象主要是国企,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科技拨款和科技开发贷款。虽然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9.81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03.2),但他们很少把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养老等各种基金尚未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也缺少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保障机制。

  2.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少一批合格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特别是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能够驾驭市场风险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是资本、技术和管理艺术相结合的新型投资形式,它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拥有较高的金融、管理、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投资方向和投资机会,并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其早日成功。

  3.运作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许多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经常会受到一些非经济或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对投资项目的确定和评价带有浓厚的人情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投资不是集中于新生的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期,而是侧重于一般企业发展的中后期。而我国有相当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则是以贷款的方式运作资金且基本上沿用传统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投资运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影响了风险投资的效率和安全。

  4.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风险资本出口不畅。获利性退出是风险投资的终极目标。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的退出有这样几种方式,即股票的首次公开上市(1P0)、股份出售、股份回购和清算,其中IPO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目前,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如最早进入我国的国际数据集团(1DG)已向近10家高科技企业投资,但大多数项目无法顺利实现资本的退出。风险资本的`退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以发达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而我国的股票市场不仅规模小,而且很不规范,运作效率低。因此,我国通过IPO方式退出风险投资的企业很少。此外,由于我国不少风险企业脱胎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传统企业,它们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再加上我国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因而它们以出售等方式撤资也很困难。

  5.法律和制度供给存在缺陷。在我国,至今没有颁布风险投资的专门法案或条例,这不仅使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无法可依,而且加剧了其发展的风险性。与此同时,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规定既不符合高新技术产业与风险投资的客观要求,也滞后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实践。制度供给的不足表现为政府对企业投资行为支持不力。政府成立各种风险机构及基金后,往往不是将基金交给成熟的专业公司去运营,而是成立官办公司,这样的公司往往存在低效、缺乏监督等弊病。对风险企业,我国目前仅有税收和出口两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还仅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而创业投资的政府担保和政府补贴制度尚未建立,使得许多投资者“望险生畏”,导致许多高新技术贻误了发展时机。此外,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不仅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风险投资不敢涉足风险较大的中试前期的投资。这些不仅影响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风险投资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运行的空间。

  6.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与之相配套。但目前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力量薄弱,缺乏相应的高素质专门人才队伍。许多中介机构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这些都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7、尚未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和健康的投资心态。很多人受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思想观念的束缚,缺少创新精神和承担风险的勇气,对风险投资难于理解和接受。在风险投资的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健康心态,如急功近利,盼望风险投资能够“立竿见影”,而不知其是一种“耐心投资”,通常要经过3至7年才可能有较高回报;另外,对“知识资本”的不认同以及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不信任,也影响了风险投资的正常决策。 三、建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制度的基本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符合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理想的投融资制度是: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制度。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是:

  1.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积极培育多元投资主体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要彻底改变政府是唯一投资主体的状况,大力培育各级政府、部门、各类 企业、个人、外商等投资主体,尤其要积极培育民营投资主体,形成以各类企业为主的投资格局。坚持谁投资、谁负债、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决策自主化。

  2.合理划分政府与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过程中的职能

  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政府投融资应起引导、监控和辅助作用,其职能主要包括;财 政专项拨款,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立项融资,为资金融通提供协调、咨询服务和政策法规支持等。政府投资应以非盈利性、战略性。具体来说:

  (1)形成合理分工的政府投资主体结构。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大规模生产等不同阶段划分各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和相应的投资范围,并按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2)加大财政预算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规模,建立专门的资金渠道,以形成稳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

  (3)在国家投资中,集中较大比重资金用于试验生产和大规模生产的产业化项目。同时,严格控制项目的数量,加大单个项目的投资强度。

  (4)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基金,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决策的高新技术发展计划。中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政府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大公司及关键技术领域,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分散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并聘用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基金的管理工作。

  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应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的主体,企业投融资的重点是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阶段,它追求高投入、高收益。应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协同参加的产业化机制,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应支持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重点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工程。同时,通过产业内核心大企业或大型研究机构的重组以改进投资效率和加快产业化进度。另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大公司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包括以大公司为主体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兼并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等。此外,要运用多种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种方式的融资和贷款担保,采取多种形式组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

  3.尽快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依据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资本市场有着不同的利用程度和方式,根据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国际经验,为了更好地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发展,目前我们应高度重视相关资本市场的体系化建设,包括:

  (1)更加重视证券市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过程的支持作用,特别是宽松规则市场(如二板市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作用,以及主板市场与宽松规则市场间的衔接。

  (2)有限度地利用银行贷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避免因不加节制地使用贷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资本市场应具有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重组的能力,以便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地进行债务、产权和管理等方面的重组,减少宏观层面的损失。由此而形成的要求是,在资本市场中应及早形成具有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重组能力的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

  4.加快支撑体系的建设

  高新技术产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离不开各种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支撑高新技术产业与资本市场结合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的政策体系、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的服务体系、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的市场体系等。

  (1)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的政策体系。包括相匹配的金融制度、教育制度、人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民族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引导及财税政策优惠或鼓励等。如对从科研院所出来创业的科研人员,应给予医疗、保险和人事关系调转的便利,对风险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等。

  (2)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的服务体系。建立高效率的信息交流网络,培育和规范各种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组织的牵引和沟通。此外,可充分借助internet网络建设,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从工商、税务到信息发布的“一条龙”服务。

  (3)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的市场体系。在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研究——开发——商品化——产业化的接力赛,还是技术——人才——资金的替换和重组,都有赖于较完善的交易市场的形成。如果不能在市场规则下顺利实现股权、技术及各阶段接力棒的交换,企业发展的链条就会中断。因此,应大力加强人才市场和技术市场的建设,完善资本市场,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融资管理制度 8

  银行贷款给企业,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和利息,就会坏账,对银行来说是一种收益受损,贷款就具有一定风险,银行出于利益化目标就会采取某种手段来规避这种风险,如设立一个信用等级,达到那个等级贷多少款。因此,一方面,对中小企业来说,需要有外力的作用将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提升到C0左右,以便能获得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对银行来说,需要有外力的作用来分担贷款风险(相应愿意借贷信用等级就会下调)降低交易成本,以便从贷款中获利。

  信用保险融资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机理

  (一)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定义

  传统银企借贷中蕴含着一定风险,有风险就有保险公司的商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方式保证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及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措施和手段。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若借款人失去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法确认为损失类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

  (二)贷款信用保险的基本思路

  贷款信用保险的基本思路是: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就此笔贷款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者以某个时期所发放的贷款本息为标的购买保险,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贷风险,以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保险公司在借款中小企业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时负责向放贷银行赔偿,并有权向借款企业追偿代还贷款。

  (三)贷款信用保险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经济学分析

  信用保险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风险分担的`角色,降低了融资的信用风险,将应收账款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并提前从银行获得应收账款的收益。此外,通过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地提升中小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20xx年在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启动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试点实践显示,这种以财政补贴为杠杆、以信用基础为支撑的“保险+信贷”融资新模式,截至20xx年7月末,该试点已经累计为60家中小企业提供185亿元的信用保险和6亿元的贸易融资贷款,目前无一例违约行为发生。

  结论和对策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贷款信用保险机制确实能有效地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从而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当然,保险公司参与贷款信用保险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是太久,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提升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等级

  针对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短缺情况,建议我国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征信制度,确立守信也是企业发展必备的条件的观点,降低中小企业的“赖账”行为,提升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等级。

  2.尽快健全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和技术创新,提升中小企业单个企业信用等级

  针对中小企业单个企业信用等级低情况,建议中小企业尽快健全其财务制度,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提升其资信水平,进而创设自主品牌,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单个企业信用等级。

  3.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规范贷款信用保险实际操作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将“触角”涉及中小企业融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操作不太规范,这都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鼓励,并规范贷款信用保险实际操作。

  融资管理制度 9

  一、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

  国际上主要依据两个标准,对于中小企业进行划分:规模标准以及地位标准。具体而言,规模标准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年度营业金额等一系列的标准因素;地位标准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管理方式等一系列的标准要素。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制定各自的划分标准时,各个国家对上述标准因素的确定,有些国家会使用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标准因素,其他国家则会使用多项的标准因素。2002年6月,我国制定并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其中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内容范围和界定标准:“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1.内源融资占主要地位:可以说,内源融资具备了两大特性:第一,不需要实际地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因而这样就不会减少企业自身的现金流量;第二,因为资金是来源于企业的内部,因此这样就不会发生相应的融资费用,进而使得内源融资所需的成本远远地低于外源融所需的成本。所以一般而言,企业在创立之初,主要是通过内源融资获得资金。总体而言,与现阶段我国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目前对内源融资的依赖性比较大。据调查,在中小企业的创建初期,资金来源几乎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如果中小企业能够存活,并且能够发展壮大到一定的阶段之后,此时中小企业就有能力获得各种外部资金,然而由于企业的内源融资具有低成本、低风险等优势,加上现阶段中小企业证券市场尚待完善,所以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那么通过内源融资依然是解决其生存和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

  2.外源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总的来说,外源融资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了直接融资的方式和间接融资的方式两种。

  (1)直接融资。是指暂时拥有闲置的资金经济主体和资金短缺需要补充资金的经济主体,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商讨协议,或是在金融市场上后者发行有价证券而前者购买,这样就完成了将货币资金给所需补充资金的单位使用的过程,进而完成了经济主体间的资金的融通。

  (2)间接融资。是指暂时拥有闲置货币资金经济主体通过存款形式。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是银行贷款,这是因为银行贷款具有操作方便的特点,进而成为了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进行外部融资时所采取的最佳选择。

  3.融资方式多元化发展:除了以上几种融资渠道以外,现阶段融资方式也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的融资方式:风险投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海外上市、典当融资、供应链融资、信托融资等等。虽然这些新的融资方式刚刚起步,而且有些融资方式应用也不广泛,但是,这些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为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途径的拓宽提供了新型方法和新的思路。

  二、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也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但就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而言,依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贷款支持不足

  前面已经分析,间接融资是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一种,而银行贷款是间接融资的首选途径。但是,由于我国客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我国的中小企业自身缺陷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说,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贷款相对比较困难、银行难贷款的现象仍很普遍。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借贷的大致情况:企业规模越小、成立的时间越短,那么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会越小,被银行拒绝的次数也就越多。如前所述,间接融资方式,尤其是银行贷款是现阶段我国的中小型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和主要的融资方式。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其往往会把信贷对象定位于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这是因为,在产权归属问题上国有企业占据优势,因为银行在资金供给时不需要考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对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问题,由于不同的产权归属性,银行就必须考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出现了借贷、惧贷的现象。

  (二)内源融资依赖性强

  20xx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北京、天津、河北省和浙江省352家中小企业调查统计,从中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状况大致情况,目前主要高度地依赖于内源融资,是其最为主要的融资来源之一,特别是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中。企业规模越小,内源融资在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重要性就越强。但是,中小企业自有资本和自有积累比较少,一般情况不足30%,再加上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盈利能力差、且缺少长期战略目标,导致中小企业自身积累不足,内源融资匮乏。

  (三)间接融资渠道尚不成熟

  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商业信用、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典当融资等途径。目前,间接性的融资数占有企业资金来源的一定比重。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这一比重也相应得到提高。但是,除银行贷款外,这些间接融资的方式均不成熟、业务还比较落后,使得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方式的可选择性受到限制。据了解,一般而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倾向是,在确保了大中型的企业的资金量需要,并适当的照顾了当地国有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和集体企业的资金需求量之后,最后才会顾及到私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

  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措施

  (一)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政策体系

  完善《担保法》,合理有效的确保我国中小企业相应的担保责任。例如可以采取区别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条件优、资质好、信用度强的中小企业采取一般的保证责任。同时,尽快地制定相应的《中小企业信用法》,从而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用市场体系,保障我国信用市场额有序健康发展。信用担保组织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部门进行相关登记。此外,还需制定《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新的.《证券法》应该采用核准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资本市场进行相应的准入。当然,还需尽快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关于债权管理、债务逃脱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

  (二)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征信系统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应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的原则,发挥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的作用,构建一个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的服务对象、负责管理全国企业的、直属人民银行的征信职能机构,具体实施征信采集、加工、提供征信产品和维护等的工作,并及时在全国信贷系统中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公示。同时也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组织的作用,从而最终建立“以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体系为主体,以银行和征信公司、企业行业协会、信息咨询等为辅助”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征信系统。

  (三)建立监督保障机构

  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构可以有效的降低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监督部门通过相应的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机构部门等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而这样就能够抑制因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道德风险。在实际运行中,如果监督机构要发挥其惩罚和制裁的作用,就应颁布相应的法律作为其依据,从而使其具有权威性和执行性。当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除了对其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外,还应注意对其的守信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进而提升中小企业维护自身信用记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抑制中小企业发生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可能性。

  (四)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激活我国的民间借贷,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扩展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和领域。可以说,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具有非常巨大的潜在活力,民间借贷的发展能有效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可惜的是,目前如此庞大的民间资本市场却没有很好的引导其发展。投资政策的障碍是主要障碍,国内的市场都一直都是限制我国的民间资本进入的,这种情况会形成进入障碍。即便在某些领域民间资本获准得以进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是很不配套的,无法合理有效的支持民间资本的运作。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非常渴望能够在民间资本市场取得相应的资金。因此,对于解决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我国应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或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为促进和保障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开辟合理且有效的新道路。

  可以采取的措施例如,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应的立法,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向民间资本开放相应的投资领域,保障民间资本能够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的待遇;此外,还可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放宽严格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壮大最终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融资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保障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的高效运行,确保政府投融资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融资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任务范围

  第四条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运用、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法纪,保证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投融资的规范、安全、有效,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服务,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监督方法内容

  第五条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稽查,实现对投融资“借、用、还”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对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前审核:

  (一)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编制的投融资计划、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合同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三)财务机构及账簿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

  (四)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照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中监控:

  (一)资金使用是否按照项目确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二)投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投融资的“借、用、还”是否按照计划执行,有无滞留、延压、截留、挪用;

  (四)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后检查:

  (一)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结余资金是否及时上缴,有无截留、挪用;

  (二)债权、债务及其利息、分红等衍生物是否真实、清楚并定期与对方核对。有无催收债权和归还债务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对投融资“借、用、还”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按照计划进行投融资、使用和还款,有无拨付资金不及时、不到位,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以及损失浪费情况;

  (四)开展绩效监督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重大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和功能作用等事项作出综合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理,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和处罚,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政府资金的;

  (三)政府投融资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以致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投融资行为。

  第十条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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