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17 14:25:37 制度 我要投稿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5篇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2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配备要求:

  3.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4.职责

  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2.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所属部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现场监督本部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3.3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4.3.6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4.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8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3.9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单位安全科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按计划和上级要求开展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活动。

  (三)参加制订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参加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配合综合办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训工作,配合组织部、工会办公室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

  (五)经常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工作。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特别不安全的情况,有权先令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领导。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六)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会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定、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七)及时收集、积累职业安全卫生资料,为领导及时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资料。

  (八)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如实登记、统计、报告因公伤亡事故。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制订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烧结厂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并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十)负责对烧结厂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工作。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十二)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开展工作,积极推行安全科学管理方法。参加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4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带班制度。

  二、带班值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三、组织安排生产、安全工作,做到安全与生产“三同时”。

  四、坚持深入工作现场,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五、及时纠正、处理各类矛盾和安全隐患。

  六、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七、交接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展。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5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常性的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修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新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进行安全解剖,对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对紧急发生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有关人员工作和生产,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6、组织编写安全计划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7、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8、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到车定人,人定岗、严禁无证驾驶。

  9、严格执行“人盯人、人盯车”的.安全管理职责。

  10、负责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6

  商业中心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一、岗前培训:

  公司对于一个刚入职的新员工都会进行岗前基本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首先进行新员工素质教育,树立'顾客至上'的意识,增强员工的承担能力和信心。

  1、培训内容包括:

  a、技能培训:包括现场技术、技能培训、使每个员工熟悉正确使用各种清洁工具操作技巧(如尘推、地拖、扫把、玻璃刮等),学会操作各种机器(如:多功能洗地机、吸尘机等)以及各种材料的保养方法。

  b、道德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文明礼貌用语、工作服务态度、仪表、行为举止。

  c、安全知识培训:①现场讲解与示范。②工作实践中的业务指挥。

  二、在岗培训:

  对于有一定工作经验,且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员工,公司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使受训员工能直接学到更多的知识,更切合实际工作。通过培训创造他们有积极进取的工作上进心,使工作更出色,同时实行互相调动的作业方法,让员工吸取更多的工作经验(如:打蜡、云石翻新、高空外墙的清洗等)以适应不同类型工作的需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培训内容包括:

  1、物料的使用控制。

  2、常见的各项专业清洗。

  3、特殊清洁的技巧与程序。

  4、常用清洁机械的日常保养规则。

  三、管理人员培训:

  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公司必须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对于管理人员公司还要定期进行管理知识的贯穿、强化和革新,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及综合素质。经培训的.人员将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管理模式,具备绝对服从上级的决策思想,能积极钻研业务与熟练掌握技术、技能,高标准的专业技术、技能,完成低成本高效益的清洁服务工作。

  1、培训内容包括:

  ①员工的培训和巩固。

  ②员工的思想教育及清洁中的特殊处理。

  ③基本技能的提高及清洁中的特殊处理。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7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8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9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运输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运输人员档案管理。

  2、职责

  (1)公司事物管理员负责对车辆各种技术资料的保管。

  (2)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人员及车辆证件复印件及监督证件的有效性。

  (3)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随身携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4)车辆主驾负责保管责任车辆的随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3、工作要求

  (1)人员管理,运输人员的招聘由销售部。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初选,经公司级培训合格后进入销售部试用,经试用及部门培训合格送各相关部门学习取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2)经公司培训取得相关证件者,必须与公司签订三年期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离开公司时,企业有权扣回相关证件的取证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驾驶员分为机动驾驶员、、主车驾驶员,经考核合格实行逐级晋升。

  (4)人员档案管理

  (5)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各自持有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保持证件有效完好。

  (6)各岗位人员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扣证或证件失落,无证期间公司发给300元/月基本工资;如因企业原因造成扣证,扣证期间发给500元/月基本工资;以上两种情况均要求无证人员服从公司安排,另发工资按新安排岗位核发;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发给基本工资并作旷工处理直至开除。

  (7)车辆档案管理

  (8)在车辆购进上牌,所有手续办理结束后,经办人及时将所有资料转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

  (9)新车上牌结束后,经办人将车辆运行所需的所有证件移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根据证件将数据证号等记入“车辆档案”,并将证件复印件存档。

  (10)车辆管理员在证件复印存档后,将证件原件、随车工具等交于指定主驾司机且应有交接手续。

  (11)车辆驾驶员保管随车证件正本,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12)车辆管理员保管车辆证件的复印件,监督证件的有效性,对即将到期的证件提醒相关责任人,公告栏予以公布。

  (13)出现下列情况由车辆责任人负担损失:

  a、因保管不当造成证件失落。

  b、证件失落未及时上报造成罚款或其它责任事故。

  c、证件过期失效造成罚款或其它处罚。

  (14)危险品高速通行证由车辆管理员到相关部门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性。

  (15)车辆所有证件的移交必须有相关“证件移交记录”。

  (16)其它管理事宜均执行公司相应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

  2、 绩效年薪;

  3、 奖励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 辞职或辞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1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综合办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2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3

  一、考核指标

  1.进度控制

  1.1负责组织施工进度生产与实施;以每周、月、季的落实完成情况,衡量节点工期;

  1.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生产要素需用计划,组织、协调现场施工;

  1.3施组、方案、洽商、交底等技术文件完成的时效;

  1.4做好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组织现场施工;

  1.5编制专业施工作业进度计划(包括月、旬、周作业计划)和落实完成情况;

  1.6了解与掌握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写和图纸会审,做好开工前的各种质量保证工作;

  1.7技术管理资料的编制及时性;

  1.8负责制订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及管理文件;

  1.9组织实施落实情况;

  1.10材料、机械设备的采购供应到场时间满足施工需求;

  1.11测量放线随施工要求跟进;施工试验试件的取样送检;

  1.12测量、试验资料报告的收集;

  2.质量管理

  2.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相关方的评价,例会记要内容;编制施组、方案、特殊过程作业指导书及变更的针对性、指导性;

  2.2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工程质量检查;

  2.3负责所管辖的专业施工管理、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

  2.4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工程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2.5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验收程序、验收制度;

  2.6技术管理资料编整的准确、有效,内容卷目清晰、台账管理;

  2.7负责项目风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

  2.8积极进行各种材料询价,参与材料的招投标采购活动;

  2.9严格控制材料质量,

  2.10测量放线的精确度,允许偏差;

  2.11试件取样制作的标准;

  3.安全管理

  3.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现场安全设施的落实,相关方的评价;

  3.2技术文件对安全管理的覆盖;

  3.3现场危险性较大的风险识别、控制措施;

  3.4技术文件的保管;

  3.5负责所管辖的专业施工作业安全状态管理;3.6日常管理对安全的检查、监督、整改;

  3.7按规范、规程要求检查和验收;

  3.8技术管理资料的保存、借用、登记等管理;

  3.9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组织风险控制措施方案的检查和考核;

  3.10材料、设备的进出场保管、出库;

  3.11执行材料、工具等现场验收、保管和发放制度,各项领料手续需齐全;

  3.12测量仪器的保管,测量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3.13试验监测的安全,试件的`保存;

  4.文明施工

  4.1标准化工地的建设,CIS的实施情况,现场的整洁;

  4.2项目的策划书,现场的应用、实施;

  4.3分管施工作业范围的整洁,对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落实、维护;

  4.4验收标识管理,样板的推行工作等;

  4.5办公环境,复印、打印管理;

  4.6组织检查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执行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监督整改;

  4.7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现场平面图合理堆放材料;

  4.8测量仪器的保养;设备台帐的清晰;

  4.9试验室内的整洁;

  5.技术管理

  5.1技术管理合理化建议、意见,标准、规范和样板的实施情况;

  5.2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建立项目技术责任制,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的技术教育和质量教育;

  5.3熟悉审查图纸及有关资料,参与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施工样板推行、标准规范的实施、落实;

  5.4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控制和督促整改质量问题;

  5.5协助施工作业班组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5.6综合管理体系、技术资料等技术性文件的实施指导;

  5.7结合施工方案和现场的实际,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会,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8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对设计变更、现场施工措施、以及涉及到费用的问题,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和索赔工作;

  5.9建立完善的材料登记台帐和报表制度;

  5.10测量仪器的校准,台账管理,检定周期;

  5.11试验的成本控制;

  5.12生产成本与计划成本,现场施工中的节约、控制;

  5.13办理有关现场签证,二次经营;

  5.14技术文件的经济效益;

  5.15现场施工中的材料使用,工序、工艺合理化安排;

  5.16在保证质量,为项目节约成本投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5.17纸张、办公设施的管理、使用与节约情况;

  5.18优化方案合理化建议,现场实施的指导监管,一次成优;

  5.19组织材料余料、工具退库、旧材料、包装材料、周转材料的回收和废料的处理工作;

  5.20测量仪器、试验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费用;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4

  (1)电教中心管理员

  1、熟悉各种电教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构造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能随时为教学活动及其他教育活动提供服务。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3、建立电教器材和电教教材实物明细账,建立健全出借登记、损坏赔偿、报损等制度。

  4、电教设备资料供本校教师教学用,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5、维护和保管好各种电教设备、资料,随时进行自检和维修,并及时登记。

  6、每日巡查各教室及各部门电教器材使用管理情况,一旦发现电教设备故障必须立即报修。

  7、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工作,保证电教设备、资料的安全和元好。

  8、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搞好电教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

  9、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或学校领导报告电教中心的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

  10、每天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2)实验室管理员安全

  1、科学保管仪器设备,定期督促人员维护保养,保持仪器室实验室清洁。

  2、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做好所需物品的订购、领取、保管工作。

  3、登记教学仪器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及时做好新仪器验收登记、破损仪器核销工作。

  4、严格执行实验室、仪器室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对新调拨、新购置、新制作的仪器、药品要及时人账,做到账物相符。

  6、保管好实验室资料档案,特别要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7、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蛀。

  8、所有仪器、药品都不得外借或私用,无故短缺或丢失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9、每天认真作好检在记录,备查。

  (3)图书管理员

  1、严格执行图书室、阅览室规章制度。

  2、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经常检查火灾隐患、安全隐患。

  3、经常检查图书室、阅览室大门及通道,确保紧急出口畅通。

  4、本职责列入安全工作责任人图书管理员的任期目标,任务完成好坏将作为绩效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

  (4)学校医务人员

  1、负责学校师生的卫生保健及宣传工作,对办公室、教室等进行经常性消毒,严防流行性疾病的大面积发生。

  2、结合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特点,上好健康教育课。对传染病患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

  3、采取得力措施,降低学生近视率。

  4、及时搞好学生常见疾病的治疗,密切关注师生个体健康状况。每月向校领导报告全校师生患病、住院总体情况,妥善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组织好每年一次学生体检工作,及时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有计划、有系统地向学生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卫生习惯,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5)学校财务人员

  1、树立安全防范的意识,经常检查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保险柜和技防设备,保证安全、牢固、有效。现金、票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箱柜,钥匙要专人保管,并采取防范措施,严防丢失和被盗。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2、会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坚持按最低限额保存现金和票证。

  3、向银行送存大额现金,必须申请由学校派专人专车办理。

  4、注意防火安全,经常检查防火设施是否安全有效,禁止将火种带人财务室。

  5、负责财务室的`安全隐患排查。

  (6)学校电工

  1、树立安全用电、防患于未然的指导思想。精通安全用电知识,熟练掌握用电设备维护保养技能,工作责任心强。

  2、负责全校照明、动力用电、公共用电、专项用电的安全检查。每季度全面系统地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检查,每天对用电设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安全。

  3、对违反安全用电的部门和个人有进行批评、教育、制止的权利和义务。

  4、对用电设备要经常维护和保养,不准带电维修和安装,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断电维修。及时检修供电系统,消除用电隐患。

  5、做好配电室、配电柜、配电箱保护保养工作,尤其要做好雨季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6、配合公安、电力部门工作,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和宣传工作。

  7、一旦发生用电和消防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5

  第一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开拓思想,应做到:

  1、不断开拓,勇于创新;

  2、勇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创新意识:

  1、经营理念上的不断创新;

  2、新产品的不断引进和开发;

  3、不断开拓新市场;

  4、不断开拓新领域。

  第三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着重培养的优良品质:

  1、爱心、责任心、使命感;

  2、独立经营的态度;

  3、谦虚谨慎的生活态度;

  4、诚实、守信的经营方针;

  5、服务社会的高尚品质。

  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须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目的。

  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根据市场新的变化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及时迎合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第六条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根据市场变化确定公司营销基本策略:

  1、确定研究主题,决定研究的目标;

  2、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

  3、对竞争对手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

  4、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营销策略。

  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第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基本目标是:

  1、明确公司的基本战略目标和基本经营方针;

  2、培训相应的管理和领导能力;

  3、培训相应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应坚持:

  1、支持下属,理解下属,为下属的发展创造合理的空间;

  2、合理安排,使下属有公平感;

  3、真诚守信;

  4、发布命令或进行指导时要善于思考。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具备相关工作的知识技能;

  2、熟练掌握本公司的管理方法;

  3、熟练掌握教育培训技巧;

  4、努力培养作为领导者应具备的高尚人格。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计划能力

  (1)明确工作的目的和方针;

  (2)掌握相关事实;

  (3)以科学规范的方式从事调查;

  (4)拟定实葬方案。

  2、组织能为

  (1)分析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方针;

  (2)分析并决定职务内容;

  (3)设置机构,制订组织图表;

  (4)选任下属人员。

  3、控制能力

  (1)执行制订的客观标准和规范;

  (2)严格实施标准,及时向上级反馈。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采用下列指示的方法:

  1、口头指示

  (1)条理清楚,切合主题,思想明确;

  (2)确定实行的时间、期限、场所等;

  (3)保证传达明确性;

  (4)明确注意事项;

  (5)回答问题有耐心。

  2、书面指示

  (1)明确标明目标,逐条例举;

  (2)明确要注意的问题;

  (3)必要时用口头命令补充;

  (4)检查命令的执行程度。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贯彻指示的要求:

  1、整理指示相关内容;

  2、严格遵循贯彻程序;

  3、确认下属已彻底理解指示;

  4、使下属乐于接受指示,并改进他们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人际关系的处理要求:

  1、乐于接受批评和建议;

  2、善于合作;

  3、不越权行事;

  4、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来。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接见下属的要求如下:

  1、选择适当的场所,以亲切的态度使下属放松;

  2、涉及私人问题时确保为下属保密;

  3、留心倾听,适当询问,使下属无所不谈;

  4、应注意不要轻易承诺。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为维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应注意:

  1、认识到人是有差异的,尊重下属的人格;

  2、把握工作人员的共同心理和需要;

  3、公平对待下属,不偏不倚;

  4、培养下属的工作称极性,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对他们正确的意见保留;

  5、妥善解决下属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配置人力时应注意:

  1、根据每位员工的`知识、能力安排合适的职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给下属以适当的鼓励,使其在工作中具有成就感,形成良好的开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3、有效地实施训练,增强下属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对待下属时应注意:

  1、不要对下属抱有成见和偏见。

  2、不以个人偏好衡量别人。

  3、冷静观察实际工作情况,不要使下属产生受人监视的感觉。

  4、利用日常的接触、面谈、调查,多从侧面了解下属;严守下属的秘密;公私分明。

  第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发挥下属积极性应注意:

  1、适时对员工加以称赞,即使是细微行为也不要忽视;同时不可以忽视默默无闻、踏实肯干的下属。

  2、授予下属权责后,不要做不必要的干涉,同时尽可能以商量的口气而不是下命令的方式分派工作。

  3、鼓励下属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诚心接受,尊重下属的意见。

  4、鼓励并尊重下属的研究、发明,培养其创造性。

  5、使下属充分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产生荣誉心。

  第十九条中层管理人员批评下属时应注意:

  1、要选择合适的时间,要冷静,避免冲动;

  2、在适当的场所,最好是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

  3、适可而止,不可无端地讽刺,一味指责;

  4、不要拐弯抹角,要举出事实;

  5、寓激励于批评中。

  第二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培养后备人选时应注意:

  1、考察后备人选的判断力;

  2、考察后备人选的独立行动能力;

  3、培养后备雄的协调、沟通勤,

  4、培养后备人选的分析能力;

  5、提高代理人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基层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基层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公司实际工作的最基层管理者,他们与公司内部各级的关系是:

  1、和上级的关系—辅助上级;

  2、和下级的关系—指挥监督下属;

  3、横向关系—与各部门同事互助协作。

  第二十二条基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责任有:

  1、按预定工作进度、程序组织生产;

  2、保证产品的质量;

  3、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三条基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职责有:

  1、向新员工解释公司有关政策、传授工作技术,指导新员工工作;

  2、培训下属使其有晋升机会;

  3、培训后补人员;

  4、其他教育培训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层管理人员处理人际关系应注意:

  1、对下关系:进行家庭调查;举行聚会、郊游;为下属排忧解难。

  2、对上关系:反映员工意见,听取上级要求,报告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3、横向关系:与其他部门的同事通力合作。

  4、积极开展对外活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五条基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有:

  1、领导能力及管理能力;

  2、组织协调能力;

  3、丰富的想象能力,敏锐的观察力;

  4、丰富的知识和熟练的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基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种类:

  1、后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2、培训发展计划;

  3、再培训计划;

  4、调职、晋升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考核管理基层人员教育培训应注意:

  1、出勤率;

  2、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产品的质量;

  4、原材料的节约情况;

  5、加班费用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须授予基层管理人员合理的权力,并且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

  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公司管理人员(含高层、中层、基层)的教育培训均按本制度执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11-15

物业管理人员管理制度02-01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1篇08-03

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1-17

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通用7篇)11-11

管理人员制度11-07

环卫管理人员制度11-11

如何提升管理人员能力03-02

管理人员要具备的素质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