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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1
员工全勤奖制度
一、目的
为更好地促进公司管理工作,规范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完善内部奖惩管理规定及福利制度,公司特设立本制度。
全勤奖的申请、核实、发放、停止均依本制度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录用员工。
三、职权范围
1、客户经理负责考勤管理、申领条件审核等;
2、财务部门负责全勤奖金的核发。
四、全勤奖实施
1、考勤管理
员工考勤表由经销商内勤根据考勤记录和实际情况负责登记;按公司上班时间(包含加班时间)为准。
2、申领条件
第一条 凡是根据公司作息时间规定,月内上班达全勤者即月内应出勤天数全勤,均可获得月全勤奖,但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当月全勤奖;(1)月内有请假行为者,不予享受全勤奖,即月内请假时间超过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凡是公司正常的统一的'放假如、停水、停电,其他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和丧假等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全勤奖的考评;(2)规定允许的(公)工伤假和(公)工伤住院治疗假(一周内),不影响全勤奖;(3)单次迟到超过1小时者,不予享受全勤奖; (4) 月内迟到、早退,如超出3次以上者,不予享受全勤奖并每次扣罚10元;(5)出现怠工、罢工者,取消当月全勤奖;(6)月内出现旷工者,不予享受全勤奖;(7)离岗、溜岗、串岗超过规定的时间,月内出现3次者,不予享受全勤奖。
第二条、当月新入职员工没有全勤奖。
第三条、当月提交《离职申请书》者次月不计发放全勤奖。
五、全勤奖核实
客户经理负责对员工考勤及申领条件进行核实,如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取消其当月全勤奖。
1) 考勤时间作假者;
2) 上班后,擅自离开当天拜访线路区域者;
3) 工作时间内离开当天拜访线路区域、睡觉、闲聊、因私会客、怠工及工作疏忽者。
六、全勤奖发放
1、全勤奖按月发放(如,3月份的全勤奖于3月份的工资里发放,考勤依据是3月1日-3月31日)。
2、全勤奖每人每月300元,每月同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3、发放全勤奖前,客户经理将对发放名单审核,审核完毕后,交财务部。
七、全勤奖停发
当员工出现以下问题时,全勤奖停止计发。
1、 当月处于停薪留职期员工或处于长期休假的员工,全勤奖励停发,待正式恢复工作,再参照公
司全勤奖申领条件予以重新计发。
八、附则
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娃哈哈集团台州城区办。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2
子公司筹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明确子公司合作与筹建形式,规范子公司筹建流程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黔商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辖属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机构管理中心,机构管理中心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完善。
第二章 子公司筹建概述
第四条 定义
总公司:指贵州省黔商小微(来自: 小龙文 档网: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贵州省黔商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设的二级法人机构,并以黔商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统称为子公司。
第五条 性质
子公司属于总公司统一管理的二级法人,根据总公司授权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相关证照,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第六条 设立
(一)子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筹建工作。
(二)设立子公司的原则
1、单个区、县一级行政区域内仅设臵一家子公司。
2、子公司对新设立子公司都有推荐权。
第七条 合作关系与方式
(一)总公司与子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总公司占40%,子公司股东合计占60%;子公司原则上要求有3名个人股东,子公司3名个人股东共同准备300万风险准备金,按照个人出资比例计算占股,单个股东股份占比不得超过35%。
(二)子公司接受总公司领导,与总公司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子公司的股东、经营班子由总公司直接考察任免。
(三)子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公司制度框架及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四)原则上子公司开设前三年不分红,特殊情况下,经总公司同意,子公司个人股东可预提不超过20%的利润提前分红,其余利润用作子公司原始资本积累,用于子公司发展。
第八条 股东准入条件
(一)子公司股东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认同公司经营理念,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相关制度培训和考核。
(二)子公司股东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人脉资源、经济实力,无债务纠纷和法律纠纷,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 保护期政策
(一)风险准备金贴息政策
子公司在筹建开始前,将300万元风险准备金划入总公司风险准备金账户,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管理。风险准备金自到位之日起,总公司按照3.5%/月贴息给子公司。
(二)营运资金贴息政策
子公司开业后的6个月以内为保护期,保护期内子公司享有营运资金上存政策,允许子公司上存营运资金,上存期限为半年,按4%/月给予贴息。
第十条 子公司经营地域范围
所有子公司均不得在注册地址以外设立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业务范围
子公司在开业第一年内,原则上只允许开展风险可控的.“零风险”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证金业务、贷款调头、内部拆借、财务顾问、金融仓储业务等居间业务。
通过开展“零风险”业务,迅速积累客户资源,提高市场知名度,并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完成原始积累,逐步向资产经营、项目投资、实体经济等方面发展。
第三章 子公司筹建流程管理细则
第一节 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洽谈与资料提交
(一)总公司或子公司洽谈意向性股东后,先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总公司备案,并及时沟通洽谈情况。
(二)意向股东及拟任班子成员确定筹建意向后,向总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履历表》(股东履历必须详细说明自身真实情况,包括家庭背景情况、实际参与、从事、经营的所有产业、实业、持股等情况以及在外任职、兼职等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 股东面谈
由总公司组织人员对股东、拟任班子成员基本情况及背景进行多方位调查,调查结束后,邀请意向股东到总公司与总公司领导见面,确认股东及经营班子人选。
第十四条 签订《股东协议》与风险准备金及开办费到位。
(一)签订《股东协议》
子公司个人股东意见达成一致并签订《股东协议》(附件),确定股东权利、义务和职责以及各股东应承担的开办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协议签订后报备总公司。
(二)风险准备金到位
风险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日期进入总公司风险准备金账户。
(三)开办费到位
子公司股东需将开办费用50万存入指定账户,并将网银登录用户名及密码报总公司。开办费指定专人管理,登记支出明细并留存发票备查。该费用不得与其它费用产生交叉。
第十五条 落实选址
(一)意向选址
股东及筹备小组确定后,筹备小组在当地进行意向选址,并上报总公司审查。
(二)选址要求
1、选址位臵
选址必须位于城区商业中心的写字楼或商业门面,交通便利,门牌大气,停车方便,禁止改装家居式住宅为办公场所。
2、办公区域面积
市区在300—500㎡以内;县城在200—400㎡以内。
(三)确定选址
总公司考察子公司意向选址后确定选址,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报送总公司存档。
第十六条 确定筹备小组与领取《筹建确认函》
(一)上述所有条件齐备后,由子公司股东提名拟任班子成员与筹备小组名单报总公司。
(二)拟任班子成员集体到总公司面谈,确定筹备小组名单和筹备期,并领取《筹建确认函》。
(三)筹备小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成员分工,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筹建工作。股东与拟任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筹建小组工作,并及时敦促。如遇特殊情况,筹建小组成员不能及时跟进,子公司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并安排合适人员跟进筹建工作。
(四)筹建期为60天,自发放《筹建确认函》之日起计算,在筹备周期内,子公司每周上报完成情况,总公司将根据筹建时间节点,进行例行检查、服务工作。
第二节 筹建工作同步推进
第十七条 装修布臵
(一)风格
子公司装修均需按照总公司风格进行,保持简洁明了,彰显大气的基调。
(二)VIS视觉系统统一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3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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