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时间:2023-07-25 18:05:50 王娟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通用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通用11篇)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1

  一、处方权限

  1、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2、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处方书写

  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迹清楚、项自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三、处方限量

  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领导批准。

  四、处方保管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到期领导批准后销毁。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处方书写与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务科负责本院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一般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二)医嘱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三)药品顺序: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

  四、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一)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书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二)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三)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四)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五)、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医师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二、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开具的处方,要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三、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培训内容、试卷、成绩册应归档备查,成绩册应与有处方权的医师相对应,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授予处方权。

  四、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医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医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要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六、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七、医师要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八、医院制定了执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处方权审批程序: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

  九、医院对经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学部门和相关科室。

  十、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将通知书送达药学部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剂科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十一、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方便药房人员查对和保存,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四章医师处方的开具

  一、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医院要根据本院性质、功能、任务,依照《国家处方集》编制本院药品处方集。处方集应反应本院医学和药学专家对其临床使用药品的判断与处方评估,对医院临床用药起到普遍的指导性和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三、医院要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四、医院要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院药品购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要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不得使用个人习惯用名或者医疗机构内自行规定的药品习惯用名称。

  六、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七、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办理麻醉卡。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十、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门诊病历应由医院的门诊部妥善保存。医师复诊时详细记录病历。

  十一、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二、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x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x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x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x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x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十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四、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x日常用量。

  十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六、医院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七、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要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要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十八、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处方保存制度和管理办法。电子处方需及时备份以免丢失,电子处方的保存期限及销毁方法同纸质处方。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资格应在药学部门备案。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要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在更换签名或签章后要及时将旧印模销毁。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五、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六、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七、药师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八、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十、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一)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二)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三)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四)医院进行临方炮制,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五)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六)医院要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七)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要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三、药师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四、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五、医院要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十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一、医院必须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二、医院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处方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三、医疗机构要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院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五、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六、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七、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八、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院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九、医院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医院要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院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一、医院在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十二、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处方权: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四)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十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医院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取消。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3

  为了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的管理,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门诊不合理处方的处理

  1.通过四查十对,发现明显用药错误、配伍禁忌的不予调剂,原处方退回。电话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调剂,并进行登记。

  2.属于书写规范的情况,在不影响患者用药的情况下,调剂发药。而后通知门诊部,由处方医师到调剂室更改。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修改,进行登记由药学部定期集中上报医务部处理。

  3.处方评价检查出的不合理处方,集中上报医务部处理。

  二.住院患者不合理用药医嘱的处理

  1.检查出的不合理或不适应用药医嘱,通知主管医生整改。

  2.临床药学查房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医嘱医师沟通,修改。

  3.医院每周行政查房检查出的问题,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培训提高与处罚相结合,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1.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医务部在院周会上通报,提醒医生注意。

  2.及时举行全院性的合理用药的知识培训,提高处方用药水平。

  3.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常处方3次以上的医师提出警告,未改正仍连续2次超常处方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4

  一、处方权限

  1、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2、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处方书写

  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迹清楚、项自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三、处方限量

  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领导批准。

  四、处方保管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到期领导批准后销毁。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5

  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全面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定义:合理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防治、诊断疾病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用适宜的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防治、诊断疾病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2、合理用药总的目标: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全院用药监控目标:

  (1)药比不得超过38.5%;

  (2)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比例和费用比例均不得少于30%;

  (3)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4)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5)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

  (6)I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3、合理用药的范围:医院所有使用的药品,重点监控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剂。

  二、组织管理

  1、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2、职责和任务:

  (1)根据医院用药情况提出合理用药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2)定期开展合理用药评价,对医院使用药物特别是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点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全院通报点评结果;

  (3)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工作,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4)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和程序,防范药害事件;

  (5)向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三、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

  1、根据临床诊断确定选用药物的类别;

  2、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使用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程记录有分析。执行用药方案时,医师、护士要密切观察药物疗效,监测药品不良反应;

  3、制定用药方案时应根据药物作用特点,结合患者病情和药敏情况个体化给药,充分考虑剂量、疗程、给药时间、给药途径。同时考虑药物经济性,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无正当理由不得使用高价药物;

  4、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因病情治疗需要超说明书用药的,应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同意,同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

  四、管理措施

  1、临床医生必须按照合理用药的原则合理使用药品;

  2、严格执行医院有关药物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3、严格执行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对全院的用药情况进行检查,每个月对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对不合理用药进行相应扣罚处理,全院公示;不合理用药科室和医师按医院质量绩效考核标准进行扣分扣罚处理。

  4、药学部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及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为临床用药提供服务。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6

  1、目的:

  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

  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7

  一、处方是医疗过程中的法定文书,为了规范处方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处方的保管和销毁。

  二、门诊处方由门诊药房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

  三、处方按天整理,药房组长安排专人或专班整理打包,封口上注明处方日期,用纸箱统一装箱,按时间顺序放置,箱子用记号笔标写清楚,内容包括:处方类别、时间段和处方数量。

  四、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由专人保存,单独放置,其余规定与普通处方相同。

  五、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保存期满后,填写《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销毁登记表》,经药房负责人、药剂科主任、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人签名。

  六、其他处方保存期满后,填写《处方销毁登记表》,经药房负责人、药剂科主任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处方时间段、处方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人签名。

  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8

  1、医务人员要熟悉医源性感染分类诊断标准,并不断加强有关医源性感染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医源性感染控制水平。

  2、疑是为医源性感染病人应及时采集标本送检。

  3、确诊为医源性感染时,应由经治医生于2小时内报告诊所负责人,并认真记录该病例。

  4、凡发现在诊所3例以上的相同细菌感染的.病例,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暴发流行。

  5、每季度对医源性感染病例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并反馈。

  6、当出现医源性感染流行趋势时,工作人员于24小时内报告诊所负责人,并通报相关科室。经调查证实医源性感染流行时,诊所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上级部门,并及时进行隔离治疗,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9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详细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询问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相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

  五、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相宜处方:

  1、适应症不相宜;

  2、遴选的药品不相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相宜;

  4、无正值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相宜:

  6、联合用药不相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相宜状况等。

  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值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值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值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相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觉严峻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准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依据详细状况实行教育培训、批判等措施,并赐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与培训;对患者造成严峻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赐予相应惩罚。

  八、对消失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值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别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消失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值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季度依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污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根据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觉处方不相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根据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觉处方不相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值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10

  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2、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3、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4、禁止用消毒液保存物品,消毒灭菌后应及时取出,用清洁或灭菌水冲洗干净后,控干保存。

  5、用于消毒灭菌处理的容器及器具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6、在进行消毒清洁处理时,如擦拭门窗、桌椅等时应备两桶,一桶装放清洁抹布、一桶装放使用后的`脏抹布,脏污时随时更换,用后终末消毒。禁止一桶水一抹布的清洁方式。

  7、连续使用的消毒灭菌物品必须有明显的消毒灭菌标识。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 11

  为规范中药饮片处方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是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论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剂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发现实际存在或者潜在的用药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中药饮片合理应用。

  二、医院应当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切落实药师对医师处方审核和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中药饮片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制定并落实考核和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医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处方点评专家组为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每月至少一次点评中药饮片处方。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的抽查率应不少于中药饮片总处方量的%,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不足100张的全部点评,使用《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明细表》进行点评。

  五、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当事人。

  六、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般项目应填写完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病历号、科别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四)饮片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五)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六)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七)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八)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九)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如果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以示负责;

  (十)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十一)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二)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三)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十四)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八、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开具处方未写中医诊断或未写中医证型的;

  6、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7、未使用饮片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8、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饮片超剂量使用未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的;

  10、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开具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辨证与用药不符的;

  2、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3、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4、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2、每剂味数过大的处方;

  3、每剂费用过大的处方。

  九、药剂科会同中医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十、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中医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用药干预制度】相关文章:

兽药处方管理制度11-05

用药安全管理制度03-14

处方管理制度(通用17篇)02-17

中医诊所中药处方配药工作制度11-18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精选7篇)12-08

治疗咳嗽的中医处方10-12

中医诊所中药处方配药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11-19

治疗咳嗽的中药处方推荐05-10

中医治疗咳嗽的处方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