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区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1
根据《xx街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一、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
1、认真负责,严于律已,工作实务,勤政为民,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做社区建设的带头人和居民群众的贴心人。
2、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联系社区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接受监督,坚持原则,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问题和纠纷。
4、加强学习,丰富知识,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自身全面素质,
5、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团结和依靠群众,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社区自治,办理各种事务,解决各种问题。
6、热爱社区工作,树立大局意识,提倡协作精神,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的整体利益及班子团结。主任全面负责,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7.热心群众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接待居民、办理居民事务时,要热情大方,耐心细致依法规、按政策、公道办事。按照包片负责的分工,经常、主动地深入社区居民当中了解民情民意,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居民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8、熟悉掌握社区居民,社会单位基本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能服务、有实效。
9、工作时间做到岗有人,人定责,责带事,事见效。及时接受网上及其他通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全体社区工作人员出动的,也要保持社区办公室人有值班,并应提前一天以文字形式告知居民,且必须报街道批准。
10.建立完善的信息上报制度,及时报告社区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及日常工作信息,没经街道以上部门批准,社区任何个人都不得接待新闻采访,如发生差错由接访者负全责。
二、考勤管理
1、每天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15-5:15,周末和“八小时以外”按照,“错时延时工作制”规定安排人员值班。
2、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工作时间为自己,亲朋干私活。
3、当月每天出勤情况在考勤表上予以签到,考勤表由社区领导负责登记,由主任签字后上报备案。
4、有病、事假必须请假。三天以内病、事假由社区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病、事假由街道批准。
5、凡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者,按旷计。
6、考勤记载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进将被严肃查处。
三、文明办公制度
1、接待居民要有礼有节,做到“五声”,来有迎声,进有请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支持配合有谢声。
2、禁“四难”: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3、建立首问责任制。凡来办事(或电话联系)的人第一个被问的人
员必须热情明确地回答问话人,能及时办的事不拖,能协助办的事不推,非本职工作的事必须向他人交接清楚。对群众尽量做到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提供方便,热心服务。
4、全体成员在上班时间内衣着要整洁,男禁止打赤膊、女禁穿吊带装,不得穿拖鞋。做到行动庄重、举止大方、语言文明。不高声喧哗,尽量不影响办公。
5、上班时间内不准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嗑瓜子吃东西,电话聊天和上街购物等,不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对熟人、朋友来访要接待有度,不得影响办公。
6、为群众办事时既要热情接待,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杜绝“偷工减料”,杜绝“人情面子”。
7、社区干部要认真做好社区居民的稳定工作,发现问题和思想倾向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进行汇报,通过组织程序妥善处理,不得擅自以社区或居委会干部个人名义参加集会和上访活动。
8、社区成员内部之间要团结,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居委会班子和谐与稳定,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处处以大局为重,齐心合力做好工作。
四、财务管理
1.为方便办公,每月15日集中申报购买办公用品,统一定点购买,采取专人拿货,统一记帐,定时结算的方式。
2、电脑故障维修,统一指定专人维修。
3、探望住院病人的标准:
社区工作者住院慰问300元物品,直系亲属住院200元物品,对同
一人的探望原则上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
五、社区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印章的'管理
1.印章管理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保证印章管理使用安全,维护印章的法定性、严肃性、权威性。
2.按照保密和管理印章要求,坚持专人管理印章,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使用、代管。专管人员离岗时间较长时,应由领导指定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印章正常使用,防止滥用或误用,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将印章带出。
4.印章保管要安全可靠,每次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入规定位臵,不能图省事而将印章随意放臵,下班时应将放臵印章的抽屉、柜子锁好。
5.印章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印章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或字迹不清,应及时申报更换,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刻制更换。
印章的使用
1.明确专人统一管理。
2.印章使用要有登记记录,同一内容,记录一次,定期检查。
3.社区居民前来办理需要证明盖章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实无误,情况属实,方可盖章,严禁盖人情章。
4.公章外出,必须有社区主任、经办人签字方可,并及时归管。
5.盖章必须端正、清晰、美观,符合规范要求。
6.严禁盖空白介绍、空白信笺等。
7.使用社区印章,必须严格执行签字登记手续;不论何人何种原因,都不能省略手续。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
每人每月享受综合目标奖100元,按月考核。
考核内容:考勤纪律,工作目标,定期走访。
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月综合奖。
①每周一次走访入户不到位的;
②接待群众不热情或不及时向上反映群众的诉求;
③被群众举报被查实的;
④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越级反映或上访的;
⑤未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的;
⑥迟到、早退3次,旷工一天的。
七、社区服务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满足居民群众的需要,方便群众办事,以解决社区工作与居民时间不匹配的矛盾,现制定社区服务群众工作制:
1.实行主、副职工作制。社区专职者应熟悉各项业务,本职工作者为主职,副职工作者为副职,本职工作者不在工作岗位,应由副职工作者接待群众,确保群众不服务缺位。
2.实行错时工作制,社区工作站周一至周五应确保工作时间至晚6:00,每天中午11:30-2:15,晚上5:15-6:00,安排一名社区专职工作者接待群众。
3.实行节假日,周末值班制。社区服务站周六、周日安排社区专职工作者轮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理日常事务及应急事件,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汇报,值班时间在平时工作日轮休。
4、社区工作者实行节假日轮休制度,确保社区节假日有人值班,方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第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9人,规模特大的可适当增加。
第三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八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三)年满18周岁。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招考试题、考试时间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由各设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察、体检、签订聘用合同由各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由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聘意见,上报设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商定。第十二条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五年;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
第十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五条按照社区服务站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第十六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
等次。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区(市、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第十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
第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行政区域内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教育培训体系。省级开展示范教育培训,市、县两级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倡导有条件的地区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给予学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
第二十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订。第二十八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由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设区市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人员管理制度3
为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的建设,规范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一支精干、务实、廉政、高效的社区居委会队伍,推进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组织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负责,严于律已,工作务实,勤政为民,牢固树立服务的思想,当好社区居民的带头人。
(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联系社区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接受监督,坚持原则,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问题和纠纷。
(四)加强学习,丰富知识,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五)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团结和依靠群众,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社会自治,办理各种事务,解决各种问题。
(六)热爱居委会工作。树立大局意识,提倡协作精神,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的整体利益及班子团结。主任全面负责,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七)热心群众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经常深入社区居民当中了解民情民意,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居民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八)熟悉掌握社区居民、社会单位基本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接待居民、办理居民事务时,要热情大方,耐心细致,不急不躁,讲求效率。
(九)工作时间保持有人值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全体外出时应提前一天以文字形式告知居民。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不得组织居民外出活动,需要组织居民外出活动时,必须报街道批准,并做好安全工作。
(十)建立完善的信息上报制度,及时报告社区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及日常工作信息。
二、辞职、劝退、罢免
(一)关于个人原因辞职
社区居委会成员因个人原因决定离开社区居委会工作岗位的,需提交本人书面辞职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并做完相关工作交接后离岗。涉及工作补贴的按实际天数核发。
居委会成员连续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全年累计事假2个月以上、病假4个月以上,已不能胜任社区居委会工作或严重影响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人员,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以便及时补选。未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的人员,可提请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其去留。
(二)关于劝退的规定
凡社区居委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劝其自行提出辞职。
1、不热心社区居委会事务,对群众提出的要求敷衍搪塞。对应当办
理的事项推拖扯皮,不认真负责,经多次教育又不改正的;
2、不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向社区居民吃、拿、卡、要的;
3、无故脱离工作岗位3天以上的;
4、在社区居委会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产生不良影响的;
5、由于本人能力所限或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所负担工作,且变更另一个岗位也无法胜任的;
6、经街道考核或社区居民测评为不称职的.。
对上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劝退”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与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共同与其谈话(涉及社区一把手由社区工作科与组织科共同与其谈话),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2、凡本人拒绝的,由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人与本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再次听取本人的申辩及理由;
3、本社区党组织向所在街党工委提出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4、对被劝退人员的工作补贴以正式离岗日期为准计算。
(三)关于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罢免
1、凡社区居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运用罢免程序,将其罢免:
(1)因工作渎职、失职使社区居民健康和财产及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街道考核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测评为不称职的;
(3)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全年无故累计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
(5)应予劝退,且本人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却坚持不退的;
对上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罢免”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由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或由街道办事处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罢免建议。
2、居委会依据《选举规程》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罢免本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罢免会议有困难时,可由街道办事处派人代行主持召开会议。
3、在居民会议表决时,应书面说明罢免理由。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申诉意见。居民代表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并在居委会存档。街道办事处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三、考勤制度
(一)无假日办公制
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至5:30。晚上5:00—6:00。季节变化根据街道办事处通知,调整作息时间。节假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实行一至二人轮流值班。
(二)请销假制度
因病、因事或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请病假以病假条为依据;一般工作人员事假一天,病假2天由居委会负责人批
准。超过上述期限均由本人提出,报社区工作科审批。居委会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由社区工作科分管领导审批。请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年终列入考核。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不参加集中学习的、上班后又外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律作旷工处理。
(三)奖惩制度
1、病(事)假的生活补贴扣除办法。病(事)假3天以内(含3天),事假每天扣20元,病假每天扣10元;病(事)假3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事假每天扣30元,病假每天扣15元;病(事)假月累计10天以上,事假每天扣40元,病假每天扣除20元。病(事)假月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扣除当月全部政府补贴。全年累计事假2个月、病假4个月以后,政府补贴将不再计发。
2、为严肃考勤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公平性,考勤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扣除当事人和一把手的当月政府补贴。
3、全年因病事假缺勤不超过三天的(没有旷工)人员,给予一次性物质或精神奖励。
4、条件允许情况下,对全年病事假不超过一周的人员(没有旷工),组织外出或休假一天。
(四)具体要求
1、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出勤、缺勤,由专人负责记载,按月计结,作为月发工资的依据。有关科室将不定期抽查。
2、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无故不得迟到早退。每天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认真进行登记,迟到或早退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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