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3 15:10:20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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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精选2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精选25篇)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2

  1、每周一、周五由当值值班成员副值对干燥灯泡进行检查、发现灯泡损坏应立即汇报班长并更换。

  2、安全员每周要检查一次、包括灯泡是否损坏,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异常、短路,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处理。

  3、正常时根据实际情况、空气湿度(室外有大雾)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当班人员负责)。

  4、连续两天阴雨天气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安全员负责)。

  5、刚做过试验的绝缘安全用具、凉干放入柜内后应将干燥灯投入(由班长负责)。

  6、正常天气、室内室外空气干燥、绝缘用具亦干燥、干燥灯应停用,但要检查干燥灯应在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灯)。

  注:其他安全用具应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3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 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 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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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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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烙铁

  (一)手柄、导线、插头应完好无损,导线不准用强度低的塑料线。使用前必须检查,出现手柄及插头破损,带电体裸露、导线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准使用。

  (二)在机架上使用时,应防止烧坏布线或其它设施。在带电设备上使用时,不准接地(在保证电烙铁不漏电的情况下)。烙铁上的.余锡不准乱甩。

  (三)暂时停用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不准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却不准放回原处。

  二、移动式排风扇、电风扇

  (一)排风扇金属外壳及其支架,必须有接地保护措施,并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接线盒。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二)使用前应检查并应定期检修,零部件破损、导线老化,不准使用。不准在人孔内使用排风扇、电风扇。

  三、手电钻、电锤

  (一)应使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时,应检查金属外壳不得漏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漏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须检查外壳是否漏电;并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装卸钻头时,严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转动时进行。

  (三)遇停电、离开工作地点或转移工作地点,上、下传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不准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中出现震动、高热或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六)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低压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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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为规范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的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

  3. 引用标准

  4. 定义

  安全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所配备的装备和工器具。

  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防砸鞋、耐酸(碱)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护眼镜、耳塞、铅服等。

  工器具如防坠器(速差器)、攀登自锁器、漏电保护器、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5. 职责

  5.1. 仓库人员负责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护装备的采购,验收、检查、报废等工作,并进行定期试验,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5.3. 安全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和选择厂家、型号等。

  6. 管理内容和办法

  6.1. 采购

  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和零部件。

  6.2. 验收、检查、试验

  6.2.1 需验收、检查、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6.2.1.1. 新购置的应进行抽检;

  6.2.1.2. 经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

  6.2.1.3. 存在疑问或使用没有把握的;

  6.2.1.4. 存放时间较长或新转入的;

  6.2.1.5. 已经检验周期的;

  6.3. 保管

  6.3.1. 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时可按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实验结果应填写《安全用品检验单》。

  6.3.2. 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并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及尖锐物体,并用色标或标签加以区别。

  6.4. 使用

  6.4.1. 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6.4.2. 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当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 安全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否则应进行培训。

  6.4.4.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 电气安全工器具应在确认的电压等级下使用。

  6.4.6. 电动或风动的安全工器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

  6.5. 报废

  下列情况应以报废:

  6.5.1. 经检查、试验几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 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或制造价格的;

  6.5.3. 超过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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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贯彻管理为使用服务,使用要加强管理的原则,从根本上克服只顾使用忽视管理的`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机械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和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安装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在现场指挥安装。

  2.凡经过大修改造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检验,虽经试验未取得合格签证前不准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装设备试验前应做一般技术检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及超载试验.在试验前先对整机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看润滑油是否充足,机件的装配是否牢固,工作装置与试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试验与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起动性能、动力性能、经济性能、操作性能等,对试验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与处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决定,试验合格后应按照技术试验记录本逐项填写,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做到精心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会、二精”,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精心保养,精心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端正服务态度,保证作业质量。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如发现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以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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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维修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4.1安全防护用具应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应经常检查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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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和地区法规要求,目的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3)架设机具包括用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零部件、登高设施等。

  2、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搅拌机、龙门架等施工机械设备。

  3、凡是所需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具有发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的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4、停用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龙门架,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时,先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检查标准的要求才能方可留场。安装完后的施工机具再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检查标准后才能使用。

  6、施工机具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施工队和机电加工队应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有隐患运行。

  7、机械设备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及清理,必须拉闸断。锁好电箱门,停电运转。没有监护人或挂好“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并保证作业环境安全才能进行。

  8、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按照操作机械的安全要求,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按照本岗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交底进行操作。

  9、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上报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整改、抢修和更换。

  10、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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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放电气安全用具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对号入座”做到存取方便,存放场所要干净,通风良好,无任何杂物堆放。

  2、绝缘手套、绝缘靴等橡胶制品的.用具,不可与油类的油脂相接触,存放环境不可过冷或过热。也不可与锐器和铁丝等放在一起。

  3、绝缘手套、绝缘靴要与其他安全用具放开,整齐摆放;使用中防止受潮或损伤。

  4、绝缘棒应放在架子上,验电笔使用后应放在皮匣内,并放于干燥处。

  5、对绝缘手套、绝缘靴等不许有外伤、裂纹、气泡或毛刺等。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更换。如果绝缘手套遭受表面损伤或已经受潮,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干燥,并在试验合格后放可继续使用。

  6、任何情况下,安全用具均不可以作他用,对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各试验项目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7、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应进行分类和统一编号,并做好台帐,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8、安全用具的定期试验由公司安环办统一负责安排进行外检、试验,专业认真做好验收,安环办对试验结果报告进行存档保存。

  9、安全用具使用前应做好外观检查,使用完后应擦拭干净,放回原来的编号位置。

  10、检测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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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安全防护用具是安全施工中的辅助设施,关键的时候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证作用,为此,对下列用具制订本制度。

  2、安全网:

  2.1安全网应使用权用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的合格厂家的产品,否则不得使用。

  2.2安全网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以免变质。

  2.3使用前应经过仔细检查,方能使用。

  2.4每年应定期检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2.5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超过使用年限,无可靠检验依据,一律不得使用。

  3、安全帽:

  3.1使用前必须检查有无裂纹,弹性带是否完好。

  3.2安全帽使用期为3年,超过使用年限要作检定。

  3.3安全帽不准当凳子座。

  4、安全带:

  4.1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4.2使用前应检查其生产厂家,是否经过鉴定合格,否则不得使用。

  4.3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损坏、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弹跳性能是否良好。

  4.4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结构上,防止被尖锐物磨损,防止接触火源。

  4.5每6个月应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要报废,试验过的不准再用。

  4.6凡应系安全带作业的场所,不挂安全带,一经发现,按奖惩办法中的违章作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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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技术档案,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操作人员应对设施设备做到“三会”,即会操作使用、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操作人员应对设施设备做到“四懂”,即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且能熟练操作使用。

  四、设施、设备出现异常时,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五、保证设施、设备上的各种仪表、液位计、安全阀等器具的`准确完好,损坏的器具禁止使用,并应及时更换,保证车辆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

  六、定期检查设备配备的辅助器材,使之达到完好状态,以备急用。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4

  为了确保小区疏散设施的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制定本制度。

  1、疏散设施指消防安全如下设施、场地:

  (1)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电梯前室。

  (2)消防电梯、防火门、卷帘。

  (3)安全出口指示灯具、标志、疏散示意图。

  (4)消防安全道路、回车场地等。

  (5)防排烟设施。

  2、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畅通,不得封闭、封锁、遮挡楼梯间、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电梯前室、楼梯间内堆放物品或增建设施。不得减小上述设施的原设计要求。

  3、应确保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处于预定状态,不得在上述部位下方或周围堆放物品,不得支卡、更改、封锁防火门。

  4、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通过紧急按钮启用消防电梯,并确保消防电梯完好、有效。

  5、定期对消防指示标志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有效、完好。

  6、不得封闭、封堵、拆除、更改自然排烟窗、送风、排烟口等设施,并应确保完好、有效。

  7、应确保消防道路上方4米、水平方向4米内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架设线路等。应确保回车场地道路及场地畅通、满面积、不得在场地上搭设建筑、挖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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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措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3、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5、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提出对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申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正式投入运行生产。

  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派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及时了解安全设施投入的有效性,先进性、正确性、可靠性。可对设计、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设施进行监督,使之顺利通过验收,确保投入生产后的运行安全。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6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设施安全管理,防止生产设施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生产设施的管理。企业生产设施包括: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电气及其它设施。

  3、职责

  3.1供应部负责生产设施的采购;

  3.2设备科负责生产设施的建档、日常管理、维护等。

  4、通用生产设施的管理

  4.1生产设施的规划、选择

  4.1.1生产设施的规划与选择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4.1.2新生产设施安装后,经设备科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并编制操作规程,编号登记,订标牌,确定操作人员后才可投入生产使用。

  4.2建立生产设施管理档案

  4.2.1对新生产设施及时建立档案;

  4.2.2建立相应的生产设施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生产设施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4.3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生产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3.3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4.3.4针对生产设施的使用性质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生产设施,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生产设施由使用者全面负责生产设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4.3.6生产设施的使用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4.3.7使用的生产设施必须安装完整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与相应的安全设施。

  4.4生产设施的检维修见《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4.5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4.5.1生产设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施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损坏程度,事故分为:

  (1)一般生产设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产设施安全事故:生产设施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导致生产设施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产设施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车间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2)重大、特大生产设施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3)对各类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生产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生产设施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4.6生产设施的报废见《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制度》。

  5、安全设施管理

  5.1安全设施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设施指公司生产现场的各类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泄压和止逆设施、以及防静电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安全附件。

  (1)检测报警设施包括: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防护装置,电气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包括: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压和止逆设施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安全阀、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等;

  (5)防静电装置和避雷装置包括:防静电跨接线、避雷针、静电导出装置等。

  5.2安全设施的管理

  (1)设备科负责管理厂内的安全设施,建立、完善安全设施技术档案、台账、检定记录及检定计划,并确保检定工作按计划进行实施;

  (2)严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无相关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安全设施以及超过检定周期、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安全设施;

  (3)安全设施应的检查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包括每班工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每日巡检;专项检查包括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的专项检查;

  (4)各车间应对各自界区内的安全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记录进行存档,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后报生产技术部验收;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5)新购买的国家规定强检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管理

  (1)本公司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30天)内向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2)设备科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安装技术说明书等;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检测检验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允许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6)设备科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7)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总经理报告相关负责人报告。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7

  一.范围

  1.生产中的工艺指标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卸压装置、低压真空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均属于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对以上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进行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毒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均属于防护器具。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二.管理分工

  1.由生产技术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和防护器具;

  2.分工原则:

  2.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由设备工程师管理;

  2.2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由维修班负责管理;

  2.3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由消防专管员管理。

  三.维修与检验

  3.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3.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3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

  3.4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四.防护器材的选用和保管

  4.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读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4.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4.3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

  4.4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4.5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防护用具,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4.6车间应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4.7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和强度下降,定期进行强度试验;

  4.8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4.9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8

  为加强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项目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

  2.项目必须配备数量齐全的各种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网(4x6米的平网,3x6米的立网),漏电保护器、绝缘电线等安全设施。

  3.所使用的“三宝”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准用证,建设部或省建委批准推荐的“三证”齐全的`产品,严禁各分包方自行购买(以免出现“三无”产品)

  4.在作业层超过2米时必须及时提供及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不准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及搭设均由特种作业人员完成。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挪做他用或拆除,需要拆除时必须经过公司安全部和项目部负责人共同同意后方可拆除。

  6.任何人禁止故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一经发现查实,将按违反安全劳动纪律论处,并处一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9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实行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分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并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施工现场所需防护用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做到票证齐全、有效,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

  六、以不低于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实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工程,按“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总价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有计划的增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使其达到标准化水平。

  七、不具备“三证一票”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在公司施工现场使用,据假货于场外。

  八、到集团指定的防护用品专供商店购买安全防护用品,购货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安全、材料等人员共同验收并办理收货、发货登记手续。

  九、对在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新换旧,不得使用破旧失效的产品。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20

  为了确保各项平安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升平安设施、设备的'完好率。

  一、大型机械装拆,必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平安科、动力设备科、施工现场的平安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平安科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施工现场上全部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平安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需按专项计划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举行平安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平安员共同参加验收,不合格的平安设施必需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三、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计划作井架搭设平安技术交底,接受人批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平安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与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暂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需由电气负责人、平安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平安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21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一、大型机械装拆,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科、动力设备科、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科

  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三、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22

  1、目的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质量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

  3.1总工办负责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

  3.2行政部负责后勤物资的供给;

  3.3各车间、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职责归口管理。

  4、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1.2总工办组织其它科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1.3总工办汇总各科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1.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2作业监督

  4.2.1总工办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4.2.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登高、吊装、动土、断路、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下才能作业;

  4.2.3总工办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4.3.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总工办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公司设备,但紧急情况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须及时报告和照价补偿。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保安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阻火器,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行政部保卫科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和车间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4.3.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4.3.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4.3.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4表现评价和续用

  4.4.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4.4.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23

  1、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其弯道的半径一般不下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m。急弯及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

  2、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3、场内行驶机械的道路尽量应平坦顺直,车辆应装制动闸。

  4、生活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5、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6、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7、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上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2m,否则必修停电方可操作。

  8、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9、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10、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修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11、工地安装配电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三相平衡。

  12、现场的配电设备处,必须备有灭火器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13、使用高温灯具,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不得小于50cm。

  14、移动式电机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穿管保护。

  15、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16、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17、能产生大量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8、电气设备的转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安设防护罩。

  19、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他人不得任意操作。工作中遇到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结束必修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经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认真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

  20、大型桥梁施工现场、隧道和预制场地,应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24

  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具体由保卫部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保卫部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部门或柜组负责人的责任。

  二、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柜组对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与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出具维修保养报告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投入使用2年后进行清洗,以后每3年清洗一次。

  五、灭火器至少每十二个月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六、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面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水泵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并模拟自动控制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消防水泵每周运转一次。电磁阀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实验。每月对全部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以上检查要记入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七、不准随便动用火灾区域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插孔电话、自动喷水灭火报警阀、防火卷帘手动开关等,发现损坏要及时报告。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25

  安全设施是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的必要设施,必须保证各项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灵敏,特制订本规定:

  1. 建立安全设施档案,正确记载安全设施原始记录、运转、检测、检验、维修等情况。

  2. 重要安全设施要有专管人员,并加强日常监护,保证安全设施完好。

  3. 按国家规定,每年安全设施投入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

  4. 对设备的安全设施要依据“四有四必”的原则,达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的`要求。

  5. 安全阀应灵敏、可靠,且每年应校验一次。

  6. 防爆片应有资质单位制造,并有产品合格证。

  7. 压力表应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确保正确性,每半年校验一次。

  8. 液位计应保持清晰、易见,有防止破损的保护罩。

  9. 安全设施发现有不完好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10. 温度、警示、警报、联锁各类电器、仪表等,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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