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7 14:31:3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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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搬运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搬运管理制度

搬运管理制度1

  商业中心物品搬运管理规定

  1.0目的

  确保用户的物品不受损坏丢失、大厦的公共设施不受损坏。

  2.0'放行条'与'出入证'的使用范围

  a装修人员必须使用出入证;

  b'放行条'的使用:

  1)有贵重物品、装修材料搬出时;

  2)用户搬家出入大厦时;

  3)装修队伍将有价值的物品搬出时;

  3.0物品出入限制

  a禁止上下电梯物品:

  1)整块夹板或板料尺寸超过2米的;

  2)铝合金、不锈钢制品长度超过2米的;

  3)未经包装(指用编织袋等装好),用铁丝困扎运输红砖;

  4)未密封的液体材料,如:天那水;

  5)超长超宽的其它物品和不用袋装好的装修垃圾;

  注:以上物品允许上下楼梯,但损坏或污染楼梯道者,必须负责赔偿或消除妨害;

  b禁止进入大厦的物品

  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禁物品

  4.0申请放行条的规定

  a搬入不受限制

  b搬出申请

  1)搬出贵重物品时必须由用户本人或亲笔盖章的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搬家离开必须凭财务部出具的己结清管理费、水、电费等证明。

  c时间规定

  所有搬运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放行条'无效。搬运时应提前一天通知管理处。

  5.0搬运程序

  a搬入不受限制

  b搬出程序

  1)凭有效证件到管理处开具'放行条',详细列明搬出物品清单;

  2)查验领取人的证件是否与用户登记相符,杜绝他人冒领行为。

  c各出入口保安员根据放行条内列明的物品一一核对,无误后放行,并签名,收回放行条存档。

  6.0搬运行为损坏公共设施的赔偿规定

  a管理处对公共设施遭受损坏的行为,依据'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

  b在搬运物品过程中,发现公共设施被损坏,保安人员应立即要求当事人在'放行条'上签署损坏公共设施负责赔偿保证,同时通知主管或主任到现场查看;

  c根据被损坏的程度及设施情况,由主管或主任计算赔偿费用;

  d对被损坏的设施,主管或主任应及时安排维修,对楼道被刮花的情况,等楼内装修高峰期后再进行;

  e特殊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自己出钱维修的,管理处应派人员督促维修工作。

  7.0质量记录《放行条》

搬运管理制度2

  1、作业人员应熟知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程序。

  2、危险化学物品与非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分别装运,危险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有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拼装或混装。互为禁忌的物料不得同车运输。

  3、作业时,严禁肩扛、背负、双手抱揽,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摔碰。码堆时,不可倒置、倾斜、震荡,液体金属桶下垛时,严禁溜放。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污染的'地面、车板应及时清扫、消毒处理。

  4、作业人员应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并由专人检查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后,应消毒、洗涤、专门保管。

  5、搬运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应符合有关消防措施,禁止用叉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危险化学品。

  6、夏季当天气象预报气温在摄氏35度以上的,从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停止装运一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装运危险化学品时,机动车辆在夏季应有隔热遮阳设备,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有相应的消防,防护设备。车的排气管必须有隔热装置或带有熄灭火星的设备,油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的设备。

  8、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车辆内不得吸烟,不得停靠在公共场所,重要机关和明火场所附近。

  9、作业时应严禁饮、食、吸烟。作业完毕,根据消毒要求,及时清洗手、脸、漱口和沐浴。

  10、作业时如出现头昏、头晕等症状,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并脱去防护用具和工作服,严重者需送医院诊治。

搬运管理制度3

  为了有效控制搬运人员在小区的操作,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搬运人员在小区出入用语要文明礼貌,统一着装和办理搬运出入证。

  二、搬运人员在小区搬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余泥及废品等做好现场清理工作。

  三、搬运人员在小区内工作一定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在小区内争执、打架、赤膊、赌博、随处大小便、串场、哄抬物价等行为。

  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及消防通道,堆放装修材料、垃圾,保持公共场地方畅通。

  五、凡进入小区的搬运队伍都要交纳押金人民币:伍仟元正,每人每月缴交管理费人民币:壹佰元正,工本费人民币:伍元正,出入证押金30元。

  六、搬运人员在搬运材料过程中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必须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七、严格遵守电梯的使用规定,严禁在电梯桥箱内和大堂内吸烟。

  八、进入小区内外车辆应停放在指定车位,严禁随意停放在路边、绿化带、楼宇通道等公共地方。

  九、遵守装修材料、装修垃圾的搬运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而周六日,其它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不得擅自延长搬运时间。

  十、从装修单元内要求把装修垃圾整理、打包,可以通过电梯(电梯的承重量是800kg,严禁超载),运载过程,必须分类堆放(木板等大件物品放在一边,沙砖等碎物堆放另外一边)。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宜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

搬运管理制度4

  一.原材料搬运:

  1.工具:拖车,吊车。

  2.要求:

  a.使用前检查搬运设施的可靠性,如液压油,车轮等。

  b.所搬运的原料货品不得超载。

  c.搬运过程中要在通道线内运行。

  d.拖车堆放货品原料的高度和宽度均不得超过1.5米。

  二.模具搬运:

  1.工具:电动插车,吊车。

  2.要求:

  a.使用前检查搬运设施的可靠性,如蓄电池电量,液压油,车轮等。

  b.所搬运的模具不得超过搬运设施的载重量。

  c.搬运过程中要在通道线内运行。

  d.在搬运中行驶插车,吊车所承载的模具距地面不得超过1米。

  三.部件,半成品周转

  1.工具:金属零件的周转用拖车,组装部件及半成品周转用周转车

  2.要求:

  a.各工序每天加工完成零件,半成品必须及时转到下序。

  b.周转容器蓝(白)塑料箱周转成品不得超过100极,灰塑料箱周转注射件不得超过容积的`2/3,铁箱周转冲压件不得超过容积的2/3。

  c.用拖车搬运时灰色箱堆放不允许超过五层,铁周转箱灰箱绿箱堆放不允许超过五层。用周转车搬运时周转车蓝(白)箱堆放不允许超过六层。

  d.使用周转车时,一人不得同时将二个以上的周转车一起使用

  e.周转过程中要在通道线内运行。

搬运管理制度5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第十二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第十三条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xx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第十四条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第十五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第十六条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0m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第十七条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度宜在150~300mm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