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8 18:05:2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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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车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槽车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槽车管理制度

槽车管理制度1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三、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罐车的资格。

  四、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六、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七、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批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八、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九、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十、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十二、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十三、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插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插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槽车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工作程序

  3. 门卫登记

  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

  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

  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

  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

  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

  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

  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

  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

  6.检验钢瓶、槽车

  6.1验瓶

  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

  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

  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

  6.1.4检验分为两级:

  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

  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

  6.1.4.4 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

  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

  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

  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

  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

  6.2装载前槽车查验

  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

  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6.2.3液氯包装人员查验液氯充装平台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必须完好备用并定期维护保养。

  6.2.4液氯包装人员和客户必须同在充装现场。

  7.钢瓶入库

  7.1 钢瓶入库由吊装人员执行。

  7.2 返回公司的钢瓶应写明单位,记清瓶号、数量,并检查钢瓶是否损坏。发现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

  7.3钢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卸车。

  7.4合格钢瓶卸至包装厂房钢瓶待充区;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区或通知营销公司让客户拉回。

  7.5液氯在充装过程中要保证包装厂房的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钢瓶、车辆堵塞通道,一经发现,因钢瓶堵塞通道的,对吊装人员罚款100元;因车辆堵塞通道的,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7.6液氯钢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碰撞,要轻起轻放。

  7.7 加强钢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严格分开,严禁合格钢瓶和不合格钢瓶混放,营销公司负责液氯充装现场钢瓶的标识的设立和维护工作(应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合格钢瓶区、不合格钢瓶区等区域标识)。原则上夏天满瓶不过夜。出厂的液氯要有验瓶合格证并标明充装数量。

  8.液氯充装

  8.1钢瓶充装

  8.1.1液氯充装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8.1.2充装人员必须对合格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钢瓶严禁充装,未经检验进行充装的,一经发现,对包装人员罚款200元。

  8.1.3液氯充装严格控制在下列规定范围内:

  8.1.3.1半吨钢瓶充装控制在5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3.2一吨钢瓶充装控制在10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6 液氯充装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由包装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8.1.6.1 瓶嘴关闭不严或不通。

  8.1.6.2 安全堵漏气。

  8.1.6.3 钢瓶充装时发热。

  8.1.6.4 钢瓶的其它异常现象。

  8.2槽车充装

  8.2.1液氯充装管道连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装阀门的开关必须由液氯包装人员操作,严禁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私自充装,以确保人员安全。

  8.2.2液氯充装原则上以气相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营销公司业务员要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装人员液相充装,液氯包装人员在液相充装前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员,并且在充装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槽车压力,用平衡管及时卸压,防止出现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生产。

  8.2.3槽车充装期间严禁充装人员离开现场,待达到规定的`压力之后立即关闭充装阀门。严禁超压力、超重量充装。充装期间未在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8.2.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管理规定》,严禁超装、混装,装车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数量。

  8.2.5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

  w=qv 式中:w一一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

  v一一罐体的设计容积m^3;

  q一一重量充装系数1.2t/m^3

  8.2.6液氯槽车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司内处理。

  9.液氯钢瓶复称

  9.1 液氯复称由吊装人员负责。所有钢瓶未经复称不得出厂。

  9.2 每天早晨对全部磅秤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不定时对包装钢瓶进行复磅,复磅瓶数不得低于当天全部总包装瓶数的20%,如当日瓶数较少,复磅数量不得低于5个。对未复秤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9.3 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通知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应立即泄压,并做好有关记录。

  9.4 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

  9.5 复称记录交至本部门存档至少半年。

  9.6 液氯充装后必须经过复称,充装量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销售出厂,如发现超装要及时处理,并追查超装原因。

  9.7对未按规定复秤或复秤不严格的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0.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规定。

  装载完毕后,验货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超载、系固不牢或安全应急器材配备不全的,严禁出厂。

  11.液氯钢瓶、槽车泄漏应急措施

  11.1 钢瓶泄漏应急预案

  11.1.1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

  11.1.2当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将钢瓶放入事故碱池或开启事故风机进行处理。

  11.1.3 安全堵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露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

  11.1.4 严禁向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11.1.5 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1.1.6 氯车间负责锤子、竹签、木塞和铁箍的准备和事故处理工作。

  11.2液氯槽车泄漏应急预案

  11.2.1液氯充装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

  11.2.2发生大量氯气泄露时,应及时关闭充装阀门,打开事故风机进行抽空处理。

  11.2.3在运输途中槽车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用户须知

  12.1 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须设置氯气缓冲罐,缓冲罐上必须装压力表并有计量器具,严防其他物质倒入钢瓶之内发生危险。

  12.2 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钢瓶。

  12.3 液氯钢瓶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热气化,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12.4 使用液氯钢瓶,瓶内须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尽。

  12.5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压,不得用尽。

  12.6 装卸钢瓶时,严禁碰撞。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瓶嘴和安全堵。

  12.7用户的业务人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私自动用液氯充装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要排列整齐,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损坏厂内安全设施,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

  12.8 液氯钢瓶要专用,不得混装、混运,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

  12.9液氯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12.10车辆一律到包装厂房东重瓶区装车,不得堵塞应急通道。厂内车辆交通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11夏季运输时必须对钢瓶重瓶做遮盖处理。

  12.12本制度由营销公司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

槽车管理制度3

  1、新出厂的槽车,应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并向主管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领取《槽车使用证书》。

  2、槽车使用前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发给槽车号牌和行驶证。

  3、槽车投入运输后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4、槽车充装前必须有专人进行检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槽车超期未作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

  槽车的漆色、铭牌、标志与所装介质规定不符,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不易识别其种类者。

  槽车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安全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不能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

  新槽车及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未作抽真空、置换处理(真空度低于650mm汞柱除外)或罐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者。

  槽车残留介质重量不明者。

  槽车罐体密封性能不良及附件有泄漏者。

  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槽无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者。

  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槽车底架超期未检者。

  5、槽车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槽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并应排尽空气。

  槽车装卸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并经培训和考试合格。

  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装卸过程中,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充装时须用地磅、液位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后,必须复检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须立即处理。

  卸车前必须对槽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槽车装卸应认真填写记录。

  充液的槽车到库后应及时卸液,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从槽车直接灌瓶;如临时确需从槽车直接灌瓶,现场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还应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卸车时不得使用空气加压,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液。

  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cm2)的.余压,最高不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槽车卸液完毕后,应随即关闭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门等。

  装卸槽车的设备和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出现下列情况时严禁装卸车:

  遇到雷击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液压异常。

  其它不安全因素。

  槽车的运输、检修、事故处理按《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槽车的有关证件应妥善保管。槽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证手续;槽车报废后,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槽车管理制度4

  1 充装记录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槽车检查、充装记录,槽车超装卸车等,充装记录由充装站保管。

  2 气瓶、槽车档案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地保管好气瓶、槽车原始资料,合格证等,保管年限为寿命期。

  3 气瓶、槽车充装记录保管年限为五年。

  4 气瓶、槽车档案应摆放整齐定置管理,便于查阅。

  5 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楚,标准化,班组每月对记录报表档案检查评比一次,车间每年一次,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

  6 气瓶、槽车登记注册建档要凭合格证进行。

  7 建立气瓶档、槽车案框,把试压定检的日期记上。

  8 气瓶、槽车档案只限本公司内查阅,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公司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