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7 14:32:5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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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1

  1.厂内车辆驾驶员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驾驶员带领辅导实习一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2.出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驾驶室内只许坐一人(随车实习时除外),车厢内及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5.车辆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公安部门同意。

  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8.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不准使用拖挂车拉运危险品。

  9.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

  10.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11.工作完毕,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将车辆驾驶到规定地点,挂上低速挡,拉好刹车,上锁,拔出钥匙。

  12.在装卸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车辆货物装卸规程》操作。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2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业务接待员应具备助工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有机动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3、业务接待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并做好记录;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

  4、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告知客户有关会诊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

  5、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6、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7、业务接待员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8、更换的.配件由客户自己带来的,要填写《客户自带配件登记表》,并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约定。

  9、会诊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10、业务接待员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自带配件登记表、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3

  1、厂区整洁、布局合理,应设有总成修理间、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制度要齐全,并统一格式上墙张贴。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特殊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特殊工位、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3、维修人员着装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持证上岗。

  4、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5、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并在过程检验单上记录,合格才可放行。

  6、必须追加维修项目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7、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配件而维修合同又未约定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更换。

  8、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维修工不得私自保存。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9、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和领用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防止配件串换或丢失,做到原件装回原车。

  10、客户自己带来的'配件存放于配件库房,由维修工领用。

  11、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实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2、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13、需要延期交车时,业务接待员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小修车至少提前一小时,大修车至少提前一天。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4

  1、维修竣工后,应对机动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业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业务接待员和结算员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业务接待员应将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明细表、维修发票以及从该车换下的旧零件交还给客户。

  6、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严禁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执行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

  第二十一条生产作业区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组织抢救伤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解决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7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二、规定要求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汽车吊、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汽车吊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严禁载人。

  2.11汽车吊起重作业时,支腿必须支撑牢固稳妥,吊臂回旋范围严禁有带电高压电线,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停电后方可作业。

  2.12汽车吊严禁超负荷起重,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斜拉、拖拽。

  2.13汽车吊起重货物必须吊挂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指定一人统一指挥。

  2.14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2.15叉车作业时,货叉必须叉在货物重心上且稳定可靠,严禁偏重起叉。

  2.16叉车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拖拽货物,严禁货物阻挡视线行驶。

  2.17叉车所叉货物底面窄小或湿滑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人员推扶货物起叉、行驶。

  2.18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8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艺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晒。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机械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制检查。

  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网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相关定义

  第八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治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治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地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工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厂(场)内机动车是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作业。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四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待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可向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等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长期停用或到期末检的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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